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18号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志杰(自报名),男,33岁,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新邵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新邵县新田铺镇塘口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肖东风,男,1982年9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巨口铺镇马落桥村6组4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肖如意,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石灰村一组。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二看守所。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志杰、肖东风、肖如意犯抢夺罪一案,于2005年8月8日作出(2005)天法刑初字第10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志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3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邓志杰、肖东风、肖如意伙同多名同案人窜到本市天河区黄埔大道珠江纸厂公共汽车站伺机作案。当一辆261路公共汽车停靠该站时,被告人肖如意驾驶一辆无牌枣红色豪豹牌二轮摩托车尾随该车负责接应,被告人邓志杰、肖东风与其他同案人一起上车,由肖东风抢走被害人叶绿苗手中的TREO600型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926元),邓志杰与同案人则阻挡被害人追赶。被告人肖东风搭乘肖如意驾驶的摩托车逃至黄埔大道车陂收费站时,被伏击民警人赃并获,并缴获摩托车一辆。
随后,被告人邓志杰与同案人在该车站继续伺机作案。当一辆518路公共汽车停靠该站时,被告人邓志杰上车抢走被害人董鹏英的索尼爱立信K506型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612元),同案人则阻挡被害人追赶。被告人邓志杰逃跑途中被人赃并获。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叶绿苗的报案陈述证实,2005年3月6日21时许,他和江俊等人乘坐的261路公共汽车行至珠江纸厂靠站时,突然有一名男子从车头走过来伸手抢走他手上的手机,后立即冲下车直接坐上一辆摩托车逃跑。他想下车追,但被一名男子用身体挡住,后又被站在后车门的几名男子挡住。
2、证人江俊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他和叶绿苗等人乘坐261路公共汽车前往市区,当车停靠车站时,有7、8名男子上车,其中一名男子抢走叶绿苗手上的手机后下车逃跑,其余男子则挡住他们去追赶。他指认被告人肖东风就是抢叶绿苗手机的男子,被告人邓志杰就是阻挡叶绿苗下车追赶的男子。
3、证人蓝兴林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他乘坐的261路公共汽车行驶至珠江纸厂靠站时,有6、7名男子上车站在车后门位置,其中一名男子上前抢走坐在他前面一排靠通道位置的乘客的手机,双方拉扯时,另一名男子上前用身体挡住男乘客,抢机的男子趁机下车坐上一辆摩托车逃跑,其他男子则在后门挡住男乘客下车。他指认抢手机的男子就是被告人肖东风,驾驶摩托车接应的男子就是被告人肖如意。
4、证人周安北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他和民警在珠江纸厂的公共汽车站进行监控时,发现七名男子从一辆548路公共汽车下车后,随即上了一辆尾随入站的261路公共汽车。这时,一辆一直尾随548路公共汽车的无牌摩托车司机立即掉头在261路公共汽车车尾逆向停下,没有熄火,并回头注视着261路公共汽车的情况。1分钟后,一名男子从后门冲下车直接坐上该辆摩托车逆行往收费站方向逃跑,后被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