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调研二手房中介“五金”涉诉因素

2011年09月15日14:3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北京二中院调研二手房中介“五金”涉诉因素近年来二手房市场交易量急剧走高,房产中介机构汇总供求信息、提供交易便利的专业化市场服务职能日益凸显。为建立规范的二手房交易市场法治环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针对2002年以来房产中介涉诉案件的总体情况进行了类型化调研,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 近年来二手房交易领域房产中介涉诉案件的趋势及司法预警

  2002年以来,二中院受理房产中介涉诉案件1325件,其中近900件集中于在二手房交易领域。

  (一)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介涉诉案件的两大趋势

  纵观七年来房产中介涉诉案件发展,主要表现为两大趋势:

  一是房产中介涉案量随二手房交易市场逐年升温而增多。2002年及2003年,二中院先后受理3件和13件二手房交易纠纷,2004年至2006年分别受理47件、61件、94件,2007至2008年分别受理157件、243件及09年目前受理的265件。从案件量上升曲线上,可以看到2004年起二手房市场逐渐活跃后,房产中介涉诉纠纷以平均150%的年增长率攀升,2008年增幅虽因金融危机及国内房贷政策变化而放缓,但仍达到近55%.

  二是房产中介对于二手房交易诉讼的介入深度增强。具体表现为以中介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居间合同纠纷数量激增。在初期的中介涉诉案件中,中介往往作为原审第三人或原审被告列席参加二审,属于被动参与诉讼。近来随着市场主体法律意识的强化,房产中介以上诉人或被上诉人身份参与诉讼的案件增多。中介涉诉直接指向性增强,体现了当事人主体意识及权利保护意识的强化。

  (二)中介涉诉现状带来的司法预警

  据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网签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二手房成交量已超过去年全年成交总量。可以预见,09年之后二手房交易纠纷数量仍将持高发态势,其中中介涉诉案件有可能会出现空前的案件高峰。从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角度出发,法院应当及早调研,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有的放矢地创新方法,实现三个具体目标:1、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二手房市场经济发展;2、尊重中国人安土重迁的观念,从化解房屋交易纠纷出发保障民生;3、将二手房买方、卖房、中介方三方利益的司法调整归为一盘棋,从根本上消灭连环诉讼等恶性诉讼发生可能性,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二手房交易纠纷中的房产中介涉诉因素调研分析

  二手房交易纠纷中房产中介涉诉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体现为诉讼主体多、争讼合同种类多、诉讼类型多等特点,故调研从争讼焦点出发,以点带面,归结出五大涉诉因素。

  (一)定金

  调研发现在交易实践中存在大量名称各异的定金合同,包括《买房意向金合同》、《订约定金合同》、《购房订金合同》等。目前定金纠纷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要求房产中介与买卖合同违约方共通承担返还定金的连带责任。二是中介提供的格式定金合同上同时规定定金及一定价款比例的违约金,买方持合同诉求定金的双倍返还及违约金支付。

  (二)佣金

  在二手房交易中,中介佣金构成包括信息服务费、按揭贷款服务费、中保费、垫付服务费、权证代办费等。当前中介涉诉的佣金纠纷主要集中于三类:一为信息服务费。当买卖双方进入磋商阶段但合同最终未订立时,是否支付以及是否全额支付信息服务费成为争议焦点。二为转按揭贷款服务费。当贷款失败时,买方认为系中介服务瑕疵所致,而中介方则认为系买方个人信用不良所致,且中介接洽的担保公司、房贷银行等同在贷款服务链条之内,故此类纠纷在责任认定及承担方面具有复杂性。三为权证代办费。房屋买方或卖方常以权证手续系自行办理、中介未提供代办服务为由,诉中介退还权证代办费。

  (三)违约金

  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约定定金,另与中介方预定违约金。当前争议较大违约金纠纷主要有两类:一是《看房确认书》等委托看房协议中的违约金纠纷,买卖方常以违约金条款为格式条款、金额过高显失公平等为由要求法院予以酌定。二是一房二卖的违约金追索。一房二卖情况下,中介要求卖方支付居间合同的违约金,买方要求中介及卖方分别支付居间合同及买卖合同的违约金,由此形成买方——中介——卖方的违约金追索链,引发连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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