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9)沪一中刑初字第1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石福生,男,1954年2月22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昌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本市虹口区曲阳路651弄1006室,因本案于1998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1999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潘昶、殷宝娟,上海市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瑾,女,1956年2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太仓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本市昆山路259号,因本案于1998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1999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江澄、张震方,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伟正,男,1956年2月12日生,玻利维亚共和国国籍,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玻利维亚共和国圣克鲁斯布鲁东街88号,暂住本市打浦路398弄1号602室,因本案于1999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文炳、顾文德,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戚国良,男,1962年5月7日生,汉族,江苏省武进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家住本市斜土路59号,因本案于1999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国桢、武延年,上海市徐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诉[199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福生、王瑾、苏伟正、戚国良犯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于199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莉、萧芸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四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潘昶、江澄、张震方、杨文炳、顾文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一、被告人石福生、王瑾、苏伟正为非法牟利,自1996年起相互勾结,由苏伟正向石福生提供伪造出入境证件所用的空白的玻利维亚共和国(以下简称玻利维亚)护照、身份证和移民归化纸、玻利维亚出境章、烫金机。嗣后,被告人石福生、王瑾为他人伪造了6本玻利维亚护照和1本厄瓜多尔共和国(以下简称厄瓜多尔)护照及与护照配套使用的玻利维亚身份证、移民归化书。
二、1994年10月,被告人戚国良为非法牟利,为陆国新提供1本假玻利维亚护照及与护照配套使用的玻利维亚身份证、移民归化书、健康证明书。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陆国新、唐玉芬、叶卫忠、钱寿伟的证词、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驻厄瓜多尔使馆明传电报、驻玻利维亚使馆明传电报、核查陆国新入出境记录的情况、香港入境事务处证明材料,出示了查获的打字机、护照、身份证、移民归化书、烫金机、印章、健康证明书、收条等原件或照片。公诉机关据此指控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四名被告人对被指控犯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事实作了供认。其中,王瑾辩称厄瓜多尔护照上的字迹不是其所书写,苏伟正辩称其没有参与预谋、分工,也没有分得牟取的钱财,打字机是受人请托带给石福生的。被告人石福生、戚国良的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定性均无异议,同时以各自的被告人能够认罪服法为由,希望法庭能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王瑾的辩护人提出王实施的是伪造护照的行为,并没有向他人提供伪造的护照,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苏伟正的辩护人提出苏只是出售了空白的玻利维亚护照,其受人委托交给石福生打字机并介绍他人教授王瑾使用打字机,事先并没有商定使用打字机来伪造护照,苏不构成起诉指控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