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x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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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抢劫案

河 南 省 洛 阳 市 涧 西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涧少刑公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男,19岁,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0-2-411号。2002年12月6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安学峰,洛阳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男,19岁,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廛河区启明东路62-3-202号。2002年12月7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14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6岁,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洛阳市体育学校学生,住洛阳市涧西区龙鳞路5-11-2-301号。2002年12月6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14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王自友,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洛阳中信公司工人,住址同被告人xxx,系xxx之父。
  辩护人张国均、张元臣,洛阳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男,15岁,1987年11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郑州市旅游学校学生,住洛阳市涧西区龙鳞路5-3-3-51号。2002年12月10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2002年12月27日被监视居住。
  法定代理人李风歧,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洛阳中信公司工人,住址同被告人xx,系xx之父。
  辩护人李盈菊、黄松厚,洛阳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未诉(200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x、xx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x、xxx、xx,法定代理人王自友、李风歧,辩护人安学峰、张国均、李盈菊、黄松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1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xx伙同邓玉辉、任岩、孙文翰、赵忠建、孙向上(均已判刑)在本市谷水石化加油站对面,拦截路经此地的中信公司职工卫瑞生,并追至石化加油站内将卫瑞生打倒在地,从其身上抢走诺基亚5110型手机一部、腰包一个,内有现金170元及其它物品。
  2002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xx、xx预谋后,窜至本市涧西区中信公司技校4号平房学生宿舍内,见到两名学生贺俊芳、张瑞群,采用胁迫手段,抢走二人现金20元。而后被告人xx、xx伙同被告人xxx、xx四人预谋后,又窜至本市涧西区中信公司技校9号平房学生宿舍内,采用同样手段,抢走宿舍内12名学生现金115.5元。随后四名被告人又窜至本市涧西区中信公司技校3号学生宿舍楼,强行将二、三、四、五楼的共17名学生集中到三楼的学生宿舍内,采用胁迫、殴打的手段,抢走16名学生现金189元。被告人xx、xx、xxx、xx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xx辩称抢劫前没有预谋,第一次抢劫时没有动手打人;被告人xx、xxx、xx辩称没有威胁、殴打受害人。被告人xx的辩护人辩称:1、xx第一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2、在四号和九号宿舍作案没有直接实施暴力、殴打行为,定抢劫罪不妥;3、2002年11月19日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多次抢劫。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称:1、xxx是在他人已经实施的情况下,才参与进来的,没有贪图钱财的目的,实际上也未分得赃款,应认定为从犯;2、没有任何威胁、殴打的行为;3、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减轻处罚。被告人xx的辩护人辩称:1、xx没有参与预谋,系初犯,没有暴力、威胁手段;2、其行为是索取财物而不是劫取财物,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要件特征;3、xx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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