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不得以承包方弃耕撂荒为由收回承包地(杭州律师林建平)

2011年09月15日15:1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发包方不得以承包方弃耕撂荒为由收回承包地(杭州律师林建平)
发包方不得以承包方弃耕撂荒为由收回承包地(杭州律师林建平)
杭州律师林建平 13486171835
实践中经常出现,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以承包方弃耕撂荒为由收回承包地的现象,那么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可以承包方弃耕撂荒为由收回承包地呢?根据现行法规以及政策,发包方无权以承包方弃耕撂荒为由收回承包地,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如下:
一、发包方不得以承包方弃耕撂荒为由收回承包地的裁判依据及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四、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不支持;
 问:近一段时间以来,涉及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十分突出,《解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保护是怎样规定的?
  答:前些年,尊重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识不是很高。在有些地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盲目推行退耕还林或者规模化经营等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农户的承包土地被违法收回或者调整。此外,因税费负担沉重,农民种田收益微薄甚至亏本,所以弃耕撂荒承包地外出务工的现象也十分普遍。自2003年以来,一系列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广大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大大提高,返乡要求拿回承包地的纠纷呈现出激增态势。而被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的承包地往往已经由发包方另行发包给了他人,甚至业已承包经营多年。如何处理这些纠纷,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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