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一中刑初字第225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周小勇,男,38岁(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街道生产服务合作联社饮食中心工作人员,住北京市东城区黄寺大街甲1号2楼6门13号。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0年5月21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蒋历,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金榜,男,47岁(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景县,大学文化,中共中央办公厅老干部局行政处处长,住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40号。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0年5月27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付文红,北京市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于好,男,32岁(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小学文化,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大岭镇山岭房村农民,住该村七队146号。1996年8月因伪造公章被处以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0年6月5日被羁押,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2001)第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小勇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事实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魏金榜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刘于好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事实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健、杨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小勇及其辩护人蒋历、被告人魏金榜及其辩护人付文红、被告人刘于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一、被告人周小勇、魏金榜于1996年至1999年底,谎称可以办理北京市居民户口,并由周小勇分别伙同被告人刘于好等人伪造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等印章、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后,由魏金旁提供给陈新友、崔俊昌等13人,骗取人民币共计92.5万元,交给由周小勇人民币50.5万元。
二、被告人周小勇于1997年至2000年初,谎称可以办理北京市居民户口,并分别伙同被告刘于好等人伪造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等印章、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后,提供给王莹、王燕妮等15人,骗取人民币共计32.5万元。
三、被告人周小勇伙同郭万义(另案处理)于1998年,谎称是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可以提拔干部,伪造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调配局印章、中共中央组织部省地干部推荐表提供给张东岭、郝纪索,骗取人民币共计5000元。
四、被告人周小勇、魏金榜伙同他人于1996年至1999年,先后伪造了北京市公安局德胜门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北京市公安局永定路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等印章后,又伪造了王莉景、王菘、苏奥、苏倩、饶禹、孟晓棠的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户口薄及王莉景、孟晓棠的居民身份证,并伪造了周小勇与王莉景、魏金榜及王晓君的结婚证。
五、被告人周小勇、刘于好于1999年底至2000年初,伪造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的印章后,使用上述印章伪造了上述单位的《关于纠正云南省昆明市两级法院重复查封房地产的错误决定》、《关于中止执行并立即解冻北京中地科技经济贸易公司在北京的房地产及其他物品》、《暂缓执行书》4份国家司法机关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