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车位(库)权利相关理论学说
停车位(库)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特定的建筑物或区域享有的法律赋予的专有所有权,又称为“专有权”或“特别所有权”。①其涵义指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中的专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专有所有权的性质,通说认为是一种空间所有权。对建筑物的专有所有权,德国学者贝尔曼认为,专有所有权是在“供居住或其他用途(尤其供营业或办公用途)的建筑物空间上成立的空间所有权”。具有独立产权停车位(库)在具体运用中,权利人必须取得该停车位(库)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该二证缺一不可,否则不能称作具有独立产权停车位(库)。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尚未使用物权这一概念,但在《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财产的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民事主体依法不同程度地直接控制、使用、支配特定财产和排他性权利,实际上就是物权。财产所有权就是物权中的核心部分。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已经确认的除所有权外,还有承包经营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采矿权、宅基地使用权、相邻权、排水权、抵押权、留置权等。这就是说,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新的物权体系在我国已经形成。如果仍然采取只承认债权而回避物权的作法是不符合实际的。所以,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建立物权制度,而是如何进一步完善物权制度,使之与债权制度并立,成为完整地相互衔接而又互相制约的两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当然,在健全和完善物权制度或其他法律制度时,应当从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有利于改革开放出发,去借鉴或创新物权制度。我们借鉴外国的物权制度,既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防止盲目照抄照搬;又要防止盲目排外。我们应当积极地去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实际的新的物权制度。
住宅小区停车空间权利立法是健全物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无可否认,空间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它就是人们对土地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支配权,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空间所有权为土地所有权所包容,空间权利用必须附属于地表,是土地所有权的应有之权,当它为土地所有人享有时,它与土地所有权自然融为一体,没有予以分割的必要。在我国,因为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故除国家外任何人都不可能获得空间所有权;当空间利用为土地所有人之外的人享有时,则不能以"空间所有权"称之,而只能得以"空间利用权"称之。
从用益物权立法角度看,空间权本质上即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派生的用益物权。但是,它到底是属于一项单独用益物权,还是属于传统用益物权的某种形式,我国学者之间存在着较大争议,并形成了"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见解。以梁慧星教授为首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对此持"否定说"。在其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没有对空间权作出专章规定,而是将其分解成空间基地使用权、空间农地使用权和空间邻地利用权三种,分别归入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和邻地利用权三章当中予以规定。以王利明教授为首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对此持"肯定说"。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将"空间利用权"单独列为一节,作为用益物权一章中的一个单独的种类,予以专门和系统的规定,为住宅小区停车空间权利立法提供了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