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原则历来在合同法中居于基石的地位,它严格限定了合同的责任范围,禁止合同的涉他效力,为合同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近现代以来,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制度和规则,对合同相对性原则造成了冲击。
一、合同相对性的内容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大陆法系中表述为债的相对性。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的合同相对性,在《法学纲要》中表述为债是依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①]。法锁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含义为合同仅对缔约方产生效力,除合同当事人以外,任何其他人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由于深受罗马法债法理论影响,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承认债的相对性规则,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有明确规定。我国合同法也有规定,《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在英美法系,一般认为该原则始于十九世纪而确定于二十世纪。综上所述,两大法系之所以把合同相对性作为合同领域的重要制度,其理念在于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原则是整个合同法的理论核心所在。合同相对性规则包含丰富的内容:
(一)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其表现为:1.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2.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二)内容的相对性。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具体表现为: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3.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三)责任的相对性。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2.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②]。合同相对性的内涵主要体现上述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相对性三方面。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蕴涵着极其深远的价值内涵,都反映着从立法者、执法者到守法者所追求的体现社会正义的最终目标。随着经济的发达和交易的日趋完善频繁,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固守合同相对性这一原则并不一定符合当事人的意愿,而且也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具体原因如下:第一,随着现代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化,第三人介入合同的情形大幅度上升,实践呼唤着合同效力的扩张。第二,市场交易风险急骤上升,需要有更为周密与精致的合同制度来降低风险,稳定交易秩序。第三,现代社会中,强势者往往以契约自由作为冲击正常秩序的挡箭牌,推卸自己的社会责任[③]。各国立法及司法基于现实的考虑,都开始承认了合同相对性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