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

2011年09月15日15:4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试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一、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意义

  农民工进城以自己的劳动谋求生活的同时,也为工业和城市的发展、为城镇的建设、繁荣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它的出现为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历史贡献,推动了中国城市扩容与小城镇的建设,为中国市场化的进程起到了独特的作用;而对于农村来说农民工进城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难题,为“三农”问题困境踏出一条坦途。我们必须正视农民工,必须深刻认识他们对经济社会做出的巨大贡献。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将逐渐转移出来,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我们要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是新形势下的战略任务。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自主择业被限制。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据此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理应享有自主择业的自由。但农民工进城务工办证手续繁杂,费用偏高。据数据显示农民工进城务工办理外出许可证、进城务工许可证、暂住户口证等六七种证件及缴纳管理费等费用竟高达450元。①劳动部在95年曾多次发布通知禁止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非法收费,但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预防本单位人员流动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扣留农民工身份证等证件,或是扣留最初一个月或数月的工资,或是强制农民工交纳抵押金,来限制农民工自由择业。

  2、限制就业范围。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受到很大冲击,下岗、失业现象日益严重,出于保护城市就业者考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特别是大中城市大多限制使用农民工,尤其在具有相对优势的企业。北京劳动局公布的每年限制外地人的行业和工种不断扩大,而这些被限制在外的大多为农民工,加上他们受教育的程度比较低,他们失业严重,而且在城市里,他们又不从属于任何组织,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也不涉及他们。为能继续留在无生活保障的城市里,他们铤而走险,选择非正规的甚至是违法的职业。据北京市丰台区的一次调查显示,在32万的外来人口中,有工作的有16.7万人,其中办有合法就业手续的仅有3万,也就是说82%的外来劳动者是非正规就业者,②这无疑给城市的稳定埋下了隐患。

  3、劳动合同执行难。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有些单位为逃避社会保险金的缴纳责任,在用工期间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从而形成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据广东省中山区劳动监察局统计,2003年受理的400多件农民工投诉案件中,有95%因没签订劳动合同而提不出证据无法解决。③有些情况,即使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订有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也以合同必须存档为由收回劳动合同,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提供不出证据。

  4、休假权、休息权受侵害。我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但实际上,广大农民工每一天都在劳动,对他们而言根本没有所谓的休假。有些用人单位甚至一年也不会让农民工休假一天,赶上有病请假还要扣工资。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个小时的工作制度”;同时本法第三十八条又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然而在一些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地区,用人单位为追求更多的利润,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的现象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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