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东刑初字第0045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文,男,20岁(1986年5月8日出生),满族,出生地河北省遵化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马兰峪镇马兰峪二村石马路四条8号;2006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薄克雨,男,31岁(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天津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县七里海镇薄台子村南三区9排18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闫垒(别名:闫超),男,18岁(1988年4月28日出生),满族,出生地河北省遵化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马兰峪镇马兰峪二村横街子西条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6)第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文、薄克雨、闫垒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海文、薄克雨、闫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海文、薄克雨、闫垒伙同王顺(另案处理)于2006年6月14日凌晨1时许,在北京市天安门广场人民大会堂西北侧地下通道内,无故对被害人席学勇进行殴打,并抢走席学勇人民币4.2元,后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民警抓获。上述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海文、薄克雨、闫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席学勇的陈述,证人王顺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6)崇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电话记录及常住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刑罚处罚,但其不思悔改,伙同被告人薄克雨、闫垒等人随意殴打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海文、薄克雨、闫垒的指控成立。鉴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涉案财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可对三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王海文、薄克雨、闫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海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4日起至2007年6月13日止)。
二、被告人薄克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4日起至2007年4月13日止)。
三、被告人闫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4日起至2007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曹 兵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卞 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