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西刑初字第74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向东,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于北京市,回族,大专文化,原系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离退休干部局出纳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48号院塔5楼1104室(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17楼2门12号)。因本案于2006年3月2日被羁押,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付文红,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经诉字(2006)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向东犯贪污、挪用公款罪,于200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向东及其辩护人付文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向东于2000年至2001年间,利用其担任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退休干部局出纳员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医药费收据报销的手段,将公款人民币9万余元非法据为己有。另被告人侯向东于2001年2月至12月间,利用其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归个人使用,后被查获。现赃款已全部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向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干部履历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离退休干部局关于侯向东的基本情况及工作范围等的证明材料、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对帐单、银行存款日记帐、存款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支票、伪造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医院、北京中医医院医药费收据,证人单玉华、高武、张燕、冯健证言,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查获经过、工作说明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向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公款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侯向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对被告人侯向东数罪并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向东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成立。关于被告人侯向东的辩护人付文红所提被告人侯向东有自首情节及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及退赔全部涉案款项的辩护意见,理由充足,本院均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侯向东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贪污罪行,以自首论;被告人侯向东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且积极退赔全部赃款,故可对其贪污罪行减轻处罚,对其挪用公款罪行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向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2日起至2011年3月1日止)。
二、在案扣押人民币十万元,其中人民币九万九千七百八十三元九角四分发还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离退休干部局,余款退还被告人侯向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