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梅平间谍、抢劫案

2011年09月15日16:4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王梅平间谍、抢劫案

浙 江 省 舟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舟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梅平,又名叶平,化名傅淑勇、阮学明,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连江县筱埕镇筱埕村龙舟路47—3号,捕前暂住舟山市定海区海山新村5号楼102室。因本案于2001年4月17日被舟山市国家安全局决定监视居住,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江峰,浙江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舟检刑诉字(2001)第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梅平犯间谍罪、抢劫罪,于200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梅平及其指定辩护人陈江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8年11月至2001年4月,被告人王梅平在其已加入台湾间谍组织的三哥王梅忠的指使下,以在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开设食杂店为掩护,从事间谍活动。王梅平伙同王梅忠或单独先后二次到浙江象山潜艇基地观察潜艇停泊情况,又多次到定海晓峰岭或鸭蛋山码头观察、记录我军舰停泊情况,向王梅忠汇报,由王梅忠将情报提供给台湾间谍组织。王梅平还根据王梅忠提供的电话及暗语,多次以王梅忠名义与台湾间谍组织联络,要求对方开机。此外,王梅平还通过结交驻舟海军战士,搜集了我军士官士兵证复印件、军舰照片及通过战士登上舰艇拍摄照片,并套取了某舰的有关情况等军事机密情报,提供给王梅忠,由王梅忠报告给台湾间谍组织。起诉书还指控:1997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梅平伙同张戈、赖建雄、陈伯现、林光锋、邱荣雄等人,携带冲锋枪、发令枪、橡皮警棍、匕首、镀锌管等作案工具,并着武警制服冒充军警人员在福建省连江县苔蓑镇红下村横坝路段,拦截了一辆车号为闽A—A1028号的卧铺汽车,对车上二十多名司乘人员进行搜抢,共劫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9000余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王梅平的供述;同案人王梅忠的供述;证人许友雄、陈国贵等人证言;相关的书证、物证;抢劫同伙张戈、赖建雄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估价证明、鉴定书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梅平的行为构成间谍罪、抢劫罪,应数罪并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梅平辩解称,其犯间谍罪情节较轻;对抢劫事实系其主动交待,应认定自首;且在共同抢劫中其不是主谋。指定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王梅平在间谍和抢劫犯罪中均系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间谍罪
  1998年11月,被告人王梅平按照其已加入台湾间谍组织的三哥王梅忠的要求来到舟山市定海区。在王梅忠的指示下,王梅平以在定海区文化路开设食杂店为掩护,从事间谍活动。
  1998年底,王梅忠伙同被告人王梅平来到舟山市定海区晓峰岭山上观察我军舰停泊情况,并向王梅平交代了观察、记录的方法。此后直至2001年4月,被告人王梅平多次到晓峰岭或定海鸭蛋山码头用望远镜观察并记录军舰进出港情况,然后通过手机向在福建省的王梅忠汇报,由王梅忠将情报提供给台湾间谍组织。
  1999年10月、2000年3月,被告人王梅平伙同王梅忠或单独先后二次到浙江象山我军潜艇基地,观察潜艇停泊情况,后由王梅忠将情报提供给台湾间谍组织。
  1999年11月至2001年4月,被告人王梅平在王梅忠的授意下按照其提供的电话号码和暗语,多次用设在定海区文化路、环城西路等处的IC卡公用电话与台湾间谍人员联络,以便王梅忠将情报提供给台湾间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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