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资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资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原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资阳分院)。
被告人x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小学肄业,农民,家住xxxx。1996年10月因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被劳动教养三年,1999年7月解除教养。
指定辩护人谭英,四川资阳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又名王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xxxx。
指定辩护人陈力,四川资阳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又名曾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xxxx。
指定辩护人张明全,四川资阳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高中肄业,农民,住xxxx。
指定辩护人高谦,四川资阳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又名陈xx,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xxxx。
辩护人刘光成、唐泽,四川资阳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又名曾xx,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xxxx。
指定辩护人魏林,四川资阳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外号“缺牙巴”,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四)叶省简阳市人,小学肄业权民,住xxxx。
指定辩护人马敏,四川资阳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四川省新都县人,初中毕业,农民,家住xxxx。
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于1999年11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川日被逮捕;被告人xxx于1999年10月2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被告人xxx于1999年亚贝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上列被告人现均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原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资阳分院)以资分检刑诉字(2000)第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犯抢劫、强奸、奸淫幼女、盗窃、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部分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淑琼出庭支持公诉,上列8名被告人及辩护人陈力、张明全、谭英、高谦、唐泽、魏林、马敏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相互结伙,或伙同刘建文、蒋锦、毛强、赖良坤(均另处)和刘勇、钟顺发等人(已判)于1999年8月至11月期间,在成渝高速公路及老成渝路简阳至龙泉路段、简阳市简城镇、隆昌县城、成都市龙泉驿区等地,抢劫公共汽车、出租车及货车上的司乘人员、路人等,共作案27次,抢得现金、手机、传呼、金首饰、衣服等物。实施抢劫后,又对女受害人陈某、刘某某、以及幼女李某进行了轮奸。此外被告人xxx、xxx、xx、xxx、xxx还分别伙同彭继兵、周玉富、钟顺发、刘勇(均已判)等人,在简阳市简城镇,采用翻窗入室、攀水管人室等手段,盗窃作案5次,盗得摩托车、VCD、铝合金窗、彩电等物,共计价值15000余元。被告人xx在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看守所关押期间,于2000年4月29日中午,认为同押室的杨胜利不听召集人的话,用脚将杨左肋踢成轻伤。指控的证据有受害人罗xx、付xx、黄xx、陈某、李某某等50余人的陈述、失主张文锦、李秋明等4人的陈述、证人李xx、朱xx、李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伤情鉴定书、部分受害人的辨认笔录、同案犯刘勇、钟顺发等人的供述,以及上列被告人的供述。据此指控被告人xxx、xxx、xxx、xx、xxx的行为均已构成了抢劫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盗窃罪,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被告人xx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强奸罪。上列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且均应数罪并罚,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系主犯,被告人xxx系从犯,被告人xxx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告人xxx有10次抢劫犯罪和奸淫幼女时未满18周岁。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