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光辉、苗现会、任凯聚众斗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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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辉、苗现会、任凯聚众斗殴案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刑一终字第6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光辉,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虎头崖镇小宋村,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该村。2004年5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因故意伤害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苗现会,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垦利县垦利镇七村,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东营“冲击波”迪厅主持人,住该村。2004年5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以因故意伤害被逮捕。2004年12月14日因一审判处缓刑被释放。
  原审被告人任凯,男,1987年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虎头崖镇大宋村,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该村。2004年5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因故意伤害被逮捕。2004年12月14日因一审判处缓刑被释放。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光辉、苗现会、任凯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04年12月13日作出(2004)东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光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光辉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光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光辉撤回上诉。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刚
审 判 员 姜福先
代理审判员 丁文强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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