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性质期待法律明确

2011年09月15日16:5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网络虚拟财产性质期待法律明确网络游戏自21世纪开始正式登陆中国,现在已经形成一个庞大、高速增长的新兴市场,发展前景广阔,市场空间广大。网络游戏是依赖于互联网及计算机,可以供多人同时参与的游戏;网络游戏与传统的单机游戏相比,具有互动性,网络游戏的一个服务器上,在同一时间可以容纳几千人同时进行游戏。网络游戏的这一特质吸引了人数众多的玩家。而网络游戏在本世纪初进入中国,在短短的几年中,发展飞速,与之相关的产业也随之萌发并蓬勃发展,其中,除传统的游戏周边产品市场的发展外,虚拟物品的真实货币交易也随之出现,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虚拟交易的中介方,以及专门以游戏为生的人群,那究竟什么是虚拟财产呢?虚拟财产具有什么法律属性呢?虚拟财产的确认与保护已经成为一个新的法律研究课题,并且对现行法律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对虚拟财产的研究将不断推动传统民法等理论在信息时代的发展,而且在司法实践上,也会对解决虚拟财产引发的民事、刑事以及行政纠纷有所裨益。本文正是对有关虚拟物品的出现及发展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义

  虚拟财产是什么?它不是民法上的概念,物权法也没有明确其内涵。实质上,虚拟财产是一种存储于网络游戏或其他虚拟环境的服务器中的电磁记录;不论虚拟财产在虚拟环境中表现为何种形式,其本身只是按照一定规则或指令形成的电磁数据。“民法上的物,就是财产”,特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依赖于该网络游戏,一旦该游戏不再运营,该游戏中相应的虚拟财产亦不复存在。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主要包括:(1)游戏账号等级;(2)虚拟金币;(3)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4)虚拟动植物;(5)虚拟ID账号及游戏角色属性等。在我国,虚拟金币主要有:腾讯Q币、新浪U币、网易POPO币、百度的百度币、酷币等。腾讯公司可谓是最早引用了“虚拟币”这个概念,最初目的是为解决小额电子支付的麻烦及银行账户泄密的危险,方便用户购买公司推出的一系列虚拟产品。随着网络进一步发展,拥有“显赫”虚拟产品和某些网络领域的特权成为一种时尚,繁多的虚拟财富刺激着不同层次的网络用户,尤其在年轻网络用户群体中,网络游戏中的财富值已成为他们炫耀的资本。有的可以用虚拟金币在网上购买实物或为手机充值。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现状

  前文已述,虚拟财产属于一种财产,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已是毋庸置疑,面对这些现实的情况,我们不应该再讨论虚拟财产是否该得到法律保护,而是应该怎么保护的问题了。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高歌猛进,一日千里,因虚拟财产而衍生的纠纷更是层出不穷、不断涌现。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是个亟待解决的紧迫问题,迫切需要我们法律工作者特别是立法机关做出科学的回答。

  现在保护虚拟财产,我们所能依据的只是宪法和民法通则,以及2000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笼统规定,及2004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第1、2款的有关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一合法私有财产的概括规定为民法财产的解释提供了极大的空间,《民法通则》第75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然而对于“其他合法财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也给我们对其解释提供了空间。2000年的《决定》第4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第6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个《决定》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依然没有明确,但是也没有否定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消费者的多达9项权利,但是游戏者对其虚拟财产的权利并没有包括在内。显然,游戏者和游戏运营商的关系也是一种消费关系,但是依靠该法并不能保护游戏者的权益,更何况,虚拟财产被侵犯不仅涉及游戏运营商和游戏者,还常常涉及到第三方,也因而往往超出了该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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