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1999)闽刑终字第479号
原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培兴,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于连江县,汉族,文盲,渔民,住连江县筱埕镇筱埕村西亭路47─3号。1999年3月18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培银,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于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连江县筱埕镇筱埕村西亭路47─2号。1986年加入台湾间谍组织,化名陈明光,代号:2561。1989年4月因犯特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2年7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1999年3月18日被监视居住,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培宝,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于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连江县筱埕镇筱埕村西亭路47─1号。1999年3月18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秀毅,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于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罗源县碧里乡西洋村北山下2号。1999年3月21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颖,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于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罗源县起步镇过桥4号。1999年3月16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刘培银、刘培宝、林秀毅、林颖、刘培兴犯间谍罪一案,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1999)榕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培兴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阅了上诉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培银在特务罪刑满释放后于1993年3、4月间,携带《刑事判决书》出海与台湾军情局马祖站间谍机关恢复联系,并得到台湾间谍机关核实后发给的500美元补偿费。同时,台湾间谍机关要求被告人刘培银继续为其工作,收集我情报资料。1996年12月初至1998年9月间,被告人刘培银先后15次窜到海军37561部队驻地,伙同当时还在该部队服役的被告人林秀毅、林颖大肆收集、窃取我军内情报资料,并按照台湾间谍机关要求拍摄该部队的装备和设施,随后被告人刘培银雇用被告人刘培兴的船只出海,将上述情报先后8次提供给台湾间谍机关,领回活动经费美元约6400元。被告人刘培银在与台湾间谍机关交接时,台湾间谍人员向其布置任务,还写了二份情报收集提纲交给被告人林秀毅并要求其按提纲的内容去收集情报。
1998年8月后,被告人刘培银将被告人林秀毅、林颖交给被告人刘培宝负责交接。被告人刘培宝按刘培银的要求在1998年8─10月间先后二次窜到海军37561部队通过被告人林秀毅、林颖收集了我军内情报。其间,被告人刘培宝还认识了海军37878部队的现役军人林春冰,直至1999年2月,共7次从林春冰处得到有关的军内情报。
1998年11月,被告人林秀毅、林颖退役后,将在部队收集的有关军事情报带回交给被告人刘培宝,同时还根据被告人刘培银、刘培宝意思表示在其原所在部队发展了现役军人尤楚(由海军劳教处理),作为他们在部队收集情报资料的代理人,并先后2次到部队将尤楚收集、窃取的情报资料带回交给被告人刘培银、刘培宝。
被告人刘培宝将以上从1998年8月至1999年2月所收集的军事情报,先后4次乘坐被告人刘培兴的船只出海,其间,被告人刘培银也伙同2次出海一起将上述材料提供给台湾间谍机关,共领回活动经费约6000美元。被告人刘培宝在与台湾间谍机关交接过程中,间谍机关还将列有所需的情报提纲交由被告人刘培宝去组织实施。刘培宝亦将这些提纲交给被告人林秀毅、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