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宁刑终字第78号
原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承金,男,1942年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古田县松吉乡罗峰村弯墩22号,因涉嫌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03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辩护人蔡作斌,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孟冬,女,77岁,福建省古田县人,汉族,农民,住古田县松吉乡罗峰村(系本案被害人及被害人魏品铎之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承彭,男,58岁,福建省古田县人,汉族,医生,住古田县松吉乡罗峰村(系被害人魏品铎之长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承爱,男,52岁,福建省古田县人,汉族,农民,住古田县松吉乡罗华村(系被害人魏品铎之次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承霞,男,48岁,福建省古田县人,汉族,装修工,住古田县614路西路98号(系被害人魏品铎之三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承莆,男,43岁,福建省古田县人,汉族,乡镇职工,住古田县松吉乡政府宿舍(系被害人魏品铎之四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秀嬉,女,53岁,福建省古田县人,汉族,职工,住古田县农业银行宿舍(系被害人魏品铎之长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巧和,女,40岁,福建省古田县人,汉族,家务,住古田县松吉乡官江村(系被害人魏品铎之次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小妹,女,37岁,福建省古田县人,汉族,家务,住古田县松吉乡枣坪村燕仙自然村(系被害人魏品铎之三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芳,女,12岁,福建省古田县人,汉族,学生,住古田县松吉乡枣坪村燕仙自然村(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法定代理人陈家连,男,37岁,福建省古田县人,汉族,农民,住古田县松吉乡枣坪村燕仙自然村。(系被害人陈芳之父)。
古田县人民法院审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承金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2004)古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承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3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魏承金在古田县松吉乡罗峰村听说该村黄土岭蕃薯坂有野猪出没,便决定用毒鼠强毒野猪。当晚,被告人魏承金将填有毒鼠强的数个蕃薯埋在黄土岭魏承建、魏品铎的蕃薯坂内。次日下午,同村村民魏品铎不知黄土岭蕃薯坂(系借用魏承建的责任地),其种植的蕃薯坂埋有带毒鼠强的蕃薯,便将该地的蕃薯挖回。当晚,魏品铎将其中一个带有毒鼠强的蕃薯混在其它的蕃薯内一起煮熟,并与其妻子朱孟冬,外孙女陈芳一起吃了其中部分,造成魏品铎中毒死亡,陈芳、朱孟冬中毒损伤的严重后果。经法医鉴定,陈芳的损伤为重伤,朱孟冬的损伤为轻伤。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魏品铎系食用带有毒鼠强成份的蕃薯后,中毒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魏承金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害人朱孟冬陈述,2003年10月28日下午其丈夫魏品铎到山上蕃薯园挖蕃薯回来,拿了一部分放在锅里煮,后其与丈夫、外甥女陈芳吃了一些煮熟蕃薯,几分钟后三人均出现中毒症状,丈夫魏品铎中毒死亡,外甥女中毒住院治疗,其亦中毒。
2、证人魏承彭证言,证实2003年10月28日下午其甥女陈芳、父亲魏品铎、母亲朱孟冬吃了从山上挖回来的蕃薯后均出现中毒症状,父亲死亡,母亲和外甥女送医院治疗,第二天魏承金到其家中,承认了其父亲的蕃薯坂中放了加氢化钾的毒蕃薯毒野猪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