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哈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

2011年09月15日17:3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韩哈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

青 海 省 海 东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东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
  被告人韩哈克,男,回族,文盲,农民,1955年3月30日出生于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甘都镇拉目村,住该村。2005年6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看守所。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以东检(2006)公诉字第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哈克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二OO六年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永惠、马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哈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指控,2001年8月27日,租住在西宁市城东区树林巷的韩太乙布根据其女婿马他海日(二人均已判刑)的要求联系好枪支后,给被告人韩哈克打电话商量贩枪一事,韩哈克表示同意并约好见面地点。后韩太乙布回到甘都镇同韩哈克骑摩托车将9支仿“六四”式手枪及35发军用“六四”式子弹送至公伯峡地区,交给事先去买卖枪支的马他海日。当马他海日、马忠清(已判刑)与买主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韩哈克脱逃。2005年6月5日被告人韩哈克被抓捕归案。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认为,被告人韩哈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要求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照片,同案犯韩太乙布、马他海日、马忠清的供述,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青刑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被告人韩哈克辩称自己没有与韩太乙布等人一起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系韩太乙布报复陷害,应宣告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27日,租住在西宁市城东区树林巷的韩太乙布根据其女婿马他海日(二人已判刑)的要求联系好枪支后,给平时与自己共同做生意的被告人韩哈克打电话商量贩枪一事,韩哈克表示同意并约好见面地点。当日下午韩太乙布回到甘都镇同被告人韩哈克骑摩托车将9支仿“六四”式手枪及35发军用“六四”式子弹送至公伯峡地区,交给事先去买卖枪支的马他海日。当马他海日、马忠清(已判刑)与买主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在外等候的被告人韩哈克脱逃。2005年6月5日将其抓捕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哈克虽否认,但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王德禄、王丽红均证明,2001年8月27日,马他海日、马忠清出售13支仿“六四”式手枪及35发军用“六四”式子弹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2、证人韩海地证明:我丈夫韩太乙布被抓前跟韩哈克在一起做生意有二、三年时间,他俩之间没有任何矛盾,平时关系很好,并且两家有亲戚关系,并共同租住在西宁市树林巷的一个院子里。韩太乙布被抓时,韩哈克也在现场,但韩哈克当时就骑自行车跑了,并于当晚就从两家共同租住的院子搬走了。3、同案犯马他海日、马忠清供述证实,2001年8月27日,其二人在公伯峡地区交易此前拿来的4支枪时,经马他海日事先与韩太乙布电话联系,韩太乙布与韩哈克于当天下午送来9支枪和35发子弹,二人在交易13支枪和35发子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二人与韩哈克系同村村民,平时无矛盾。4、同案犯韩太乙布供述称,2001年8月26日晚,我女婿马他海日从化隆打来电话说还需要几支枪,我联系好西宁的枪后,就给在甘都镇拉目村家里的韩哈克打了电话,告诉他:“我的两个女婿在公伯峡有个枪的买卖,我明天把枪拿下来,我俩走,枪上挣的钱我们四个人分。”韩哈克说:“你明天下来,不管谁先到,就在三岔路口等着。”第二天,我和韩哈克见面后骑摩托车把9支枪和一盒子弹送往公伯峡,我的女婿马忠清来接应。后来我俩在交易枪支的房外等候时,见公安人员抓捕了马他海日与马忠清,我俩就分头逃跑了。2001年8月30日,我和韩哈克刚从西宁的一家饭馆吃完饭出来时,我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我当时还喊了两声韩哈克的名字,韩哈克没答应就跑了。韩太乙布还称自己与韩哈克平时关系好,并一起做生意,无任何矛盾。5、循化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及刑事照片和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1年8月27日在公伯峡马某某家将非法买卖枪支的马他海日,马忠清抓获,并当场缴获13支仿“六四”式手枪、35发子弹。同年8月30日在西宁抓获韩太乙布时,韩哈克逃脱,当时韩太乙布还喊“哈克、哈克”。该局对韩哈克上网追捕。2005年6月5日青海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在西宁将韩哈克抓获。6、循化县公安局循公刑鉴字(2001)01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13支手枪均为仿“六四”式手枪,35发子弹均为军用“六四”式子弹,且所有枪支均有杀伤力。7、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青刑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韩太乙布、马他海日、马忠清因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被分别判处刑罚,但同案犯韩哈克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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