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X,男,72岁,193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2009年3月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栾川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09)第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X、张X犯滥伐林木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邢X、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被告人张X和李社会来到潭头镇何村,通过村支书霍兴旺和当地人罗红发,商定在潭头镇何村采伐人工林刺槐出售盈利。为方便采伐,被告人张X联系到当地人邢X合伙。2008年12月份,被告人邢X与栾川县林业局设计队人员在树主霍铁锁现场指认下对采伐树木进行设计,并支付采伐林木设计费用680元。12月26日,被告人张X到栾川县林业局办理了人工林刺槐采伐计划木材材积21.4立方米。12月27日,被告人张X、邢X和李社会一同到潭头镇何村找到罗红发让其领着组织人采伐。罗红发遂找到同村人赵海伟、霍铁柱三人开始采伐。采伐期间,被告人张X与李社会均没有到过采伐现场,具体采伐由被告人邢X负责。采伐工人按照指定边界采伐后把木材全部堆放在水湖对面关家坡沟口河滩边,被告人邢X将其中的115根坑木卖到潭头镇栾灵金矿镰把沟矿区570矿口,28根坑木运到潭头镇潭头村二组柴建军木材加工厂。2009年3月5日,经栾川县林业工程师对其采伐的木材进行技术鉴定,共采伐折合立方木材积33.88立方米,其中超计划采伐折合立方木材积12.4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X、张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林业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资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X、张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为共同犯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邢X、张X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X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张X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郑 云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李 延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