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探望权

2011年09月15日17:4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论探望权探望权,又称之为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依法享有的与其子女相聚、交往的权利。这是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内容,具体规定在第三十八条,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此规定体现了法律给离婚父母以人文关怀,同时,为了探望更具有适用性,《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又作了详细规定,但实践中仍有诸多问题需要探讨。

一、探望权的性质

探望权的性质既不是监护权的内容,也不是配偶权的内容,而是亲权的内容。因为,被探望的客体只能是未成年的子女,而已经成年的子女接不接受探望,完全有识别能力,可以自己做出决定,只有未成年子女才是被动地接受探望,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就是亲权,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照护权。探望权就是亲权这种身份权中的具体内容,是亲权的派生身份权,即亲权的具体内容,这种权利不可能是监护权,因行使探望权的父或者母,并没有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就不享有监护权。同样,它不是配偶权的内容,因为探望权是对子女的权利,不是对配偶的权利,况且享有探望权是对子女的权利,不是对配偶的权利,况且享有探望权的人的配偶身份关系已经消灭,因此,探望权也不是配偶权的内容。

二、探望权的法律特征

1、探望权的主体是父母双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只能由父或母一方抚养,与该方共同生活。与此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则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或难以与子女见面,照顾子女。因此,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其义务主体则是直接抚育子女的母或父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未直接抚育子女一方的探望,不得妨害和阻挠,且负有予以协助的义务,以使探望活动能顺利进行。

2、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和承担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平等地拥有亲权,但亲权的行使是以亲权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为前提。父母离婚后,亲权被一分为二,由父母双方分别行使。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了直接抚养权,照顾子女的生活,辅导子女的学习。而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则依法享有了探望权,探视子女,与子女交往,了解子女的情况,并监督对方对子女亲权的行使情况,因此,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而产生的一项法定权利。

3、行使探望权是无条件的。当法院判决或夫妻协议,由父母一方对子女直接抚养行使监护权时,法律同时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该子女的探望权。行使探望子女权时,不必以该父或母支付子女抚育费为前提,即使因某种原因暂时未能支付抚育费,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不仅如此,行使探望权也不以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否再婚为条件,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再婚,或者不直接抚养子女、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再婚,都不影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虽然行使探望权是无条件的,但不表示该方父母可以任意妄为,如果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

4、探望权具有一定期限。探望权适用的期限仅限于父母离婚后,子女是未成年人之间。如果子女成年,探望权便随之消灭。

三、探望权的主体

探望权的主体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而直接抚养方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履行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利的义务。这种协助义务一般包括:直接抚养方父或母应该本着方便探望人的原则,协商确定合理的探望时间、方式,或者按照法院判决安排探望时间。当子女拒绝探望时,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应该进行说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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