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三亚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挺,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三亚市南海办事处南海居委会渔村。因涉嫌盗窃罪于二000年四月十四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扬法,海南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字(2001)第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挺犯盗窃罪,于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一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挺及其辩护人陈扬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挺在2000年1月至4月期间,伙同周运丰、阿东(均在逃)携带作案工具先后分别窜到三亚市地税局河西二分局、市城郊人民法院、市友谊路劳动就业服务局、市民政局、规划局、环卫局等单位、撬门进入办公室、财务室盗窃一台兼容计算机、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70发、放相机一台、BP机一个、现金等,总价值人民币25827元,被告人陈挺共分得赃款2066元。
公诉人针对指控被告人陈挺的犯罪事实,当庭举出证人证言九份、书证三份、被害单位报案书六份、赃物估价鉴证书一份、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四份、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六份、物证一作案工具及被告人陈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材料等证据。故认为被告人陈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陈参与盗窃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及案件定性,均无异议。但被告人陈挺辩解称:2000年4月4日晚上在市政府第二办公楼本人只在二楼规划局盗窃,没到八楼民政局和九楼环卫局盗窃。其辩护人辩称:①起诉认定被告人陈挺窜到市政府第二办公楼民政局、环卫局行窃,属事实不清;②赃物估价鉴证书缺乏足够的证据,估价不客观;③被告人陈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6日晚上,被告人陈挺伙同周运丰、阿东(二人均在逃)携带作案工具窜到三亚市解放四路地税局河西二分局,撬开一楼办公室门,进入室内撬开两个保险柜,未偷得财物。接着三人又窜到二楼把防盗门撬开,然后撬开局长办公室盗走一台兼容计算机(价值人民币6958元)。
2000年1月9日晚11时许,被告人陈挺伙同周运丰、阿东携带作案工具窜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三人从后门爬过围墙进入院内,然后窜到二楼撬开走廊防盗门,接着剪开财务室前窗防盗网,从窗口爬入财务室内撬开保险柜,盗走现金人民币15800元,周运丰又进入财务室内一间小仓库把保险柜撬开,盗走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70发,得手后三人逃离现场。事后陈挺分得赃款1500元花光。
2000年3月23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挺伙同周运丰、阿东携带作案工具窜到市友谊路劳动就业服务局,三人爬上二楼把后面阳台防盗网剪开爬进走廊,接着又将计财科后窗防盗网剪开,入室盗得人民币现金1100元,过后,陈挺分得赃款200元自己挥霍。
2000年4月4日晚11时许,被告人陈挺伙同周运丰,携带作案工具窜到市政府第二办公楼,撬开规划局两间办公室,盗走索尼牌放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989元)、BP机一个(价值人民币280元)、现金人民币50元;撬开民政局财务室盗走现金人民币650元;又撬开环卫局两间办公室,但未盗得财物。过后陈挺将分得的BP机卖给一位回族妇女,得款200元用地吸毒花光,放相机由周运丰拿去销赃(卖得赃款不详)。
2000年4月11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挺伙同周运丰携带作案工具窜到三亚市南中国大酒店企图行窃时,被该酒店保安怀疑,经盘问,陈挺见势不妙准备逃跑时,被保安抓获扭送大东海派出所。从陈挺手中缴获一个红色旅行袋,袋里有钢筋撬棍,钢筋钳等作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