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及该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我国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转移是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即当事人买卖房屋必须依法登记,否则,其房屋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房屋没有在登记机关登记并颁发权属证书前,该权力只是一种债权,而该房屋的产权2005年4月13日才办理下来,故此时当事人方取得房屋产权。
同时,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的2005年4月才取得该房屋产权,因此,虽然,该房属于系被告婚前购买,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取得所有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只是男方在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和已经偿还的贷款属于婚前财产,分割前应予以扣除。
另外,1179303号房屋为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购房,婚后用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支付购房贷款,现在仍在还款中,原告同样为该房产的保值、增值作出了贡献。
最后,虽然双方2004年才登记结婚,但是双方2000年就开始交往,并建立恋爱关系,婚前就在一起生活,一起开支,且原告也支付了近数万的装修款,为房屋的增值做出贡献。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也应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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