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威 远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威刑初字第242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俊,男,现年29岁(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中专文化,系威远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客运管理办公室稽查员,巡查组组长,家住威远县严陵镇环卫路30号。2000年8月12日因本案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威远县看守所。
辩护人陶宏,四川省南充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定国,男,现年41岁(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系威远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客运管理办公室稽查员,巡查组副组长,家住威远县严陵镇西街325号。2000年8月12日因本案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威远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彦,四川省南充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安堂,男,现年42岁(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小学文化,系威远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客运管理办公室稽查员,家住威远县严陵镇外南街一组。2000年8月12日因本案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威远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知凡,四川省南充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怀清,又名夏建光,男,现年31岁(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系威远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客运管理办公室巡查组执法人员,家住威远县界牌镇市郊村13组。2000年8月12日因本案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威远县看守所。
辩护人廖跟东,自贡市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刑诉字(2000)第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罗定国、罗安堂、夏怀清犯滥用职权罪,于200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书、廖劲川、姜学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徐文英的父亲徐泽华及其诉讼代理人唐礼全(四川省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崴(威远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人李俊及其辩护人陶宏,被告人罗定国及其辩护人杜彦,被告人罗安堂及其辩护人冯知凡,被告人夏怀清及其辩护人廖跟东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和公诉人均因证据原因提出要求延期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决定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并就四被告人的主体身份认定请示报告了上级法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7月16日6时30分许,李俊等四被告人在威远大桥头商议往何处去执行早间检查时,发现私营业主陶帮华驾车往威远城区中心街方向行驶,便尾随其后,企图在陶下人收钱时抓住其非法营运。当陶帮华的车行至距威远县人民医院300余米处的席草田街区避让其他车辆停下时,四被告人即上前拦住陶。陶告知四被告人车上拖的是临盆孕妇,四被告人在明知陶帮华所驾车辆系远载孕妇到医院救治的急救车辆时,为达到处罚陶帮华的目的,仍拒不放行。李俊收了陶帮华的证件,罗定国叫孕妇徐文英的丈夫唐泽平下车,同李俊一起将唐泽平带到运政车上盘问,要唐承认付了钱给陶帮华,并由李俊制作询问笔录,罗安堂、夏怀清也参与了检查,夏怀清站在陶帮华车前挡车。陶帮华听见徐文英的呻吟,便大声叫其夫唐泽平过来,并发燃了自己的汽车,罗定国见状拨掉陶车电门钥匙,并将已返回照顾其妻的唐泽平拉回运政车,交由李俊询问,徐文英之母谭桂仙见车钥匙被拔掉便下跪求情,也无人理睬。在陶帮华及围观群众的纷纷指责下,李俊、罗定国才确定把唐泽平留置在运政车上以防止其同陶帮华串供,夏怀清到陶帮华车上押车,于7时许将救助车放开往医院。到医院后,李俊强要扶着其妻的唐泽平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在医院三楼妇产科外,李俊还要正在找医生的唐泽平在笔录上盖手印。7时15分,医生开始对徐文英进行抢救。7时40分,徐文英及其胎儿因抢救无效死亡。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俊等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属共同犯罪,均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李俊、罗定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罗安堂、夏怀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请证人唐泽平、陶帮华出庭作证,宣读、出示了证人谭桂仙、周彬等人的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辩护人提请法医分析人荣华到庭质证,公诉机关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四被告人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