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剑豪、冉旭、马树涛涉嫌抢劫案

2011年09月15日19:0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郎剑豪、冉旭、马树涛涉嫌抢劫案

重 庆 市 石 柱 土 家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石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剑豪,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正街16号。因涉嫌犯抢劫罪,2005年4月14日被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4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冉旭,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镇街上居民组。因涉嫌犯抢劫罪,2005年4月14日被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4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世荣,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树涛,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石家乡庙坝村长冲组。因涉嫌犯抢劫罪,2005年4月14日被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4月27日被逮捕。
  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6月20日以石检刑诉(2005)98号起诉书向本院指控被告人郎剑豪、冉旭、马树涛涉嫌犯抢劫罪,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石溅泉担任审判长,童中金、马斌担任审判员,于2005年6月21日向三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05年7月19日进行了公开审理,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兴平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冉旭的辩护人刘世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4年9月9日晚,被告人宋玖龙(已追诉)、郎剑豪、冉旭三人驾驶一辆长安面包车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称石柱县)人民宾馆开房住宿,商议由宋玖龙在2305房打电话招来按摩小姐周光洪,宋玖龙在房间接受其按摩后,借请周外出吃夜宵为由,将周带至人宾大门前冉旭开的长安面包车内,将车开到石柱县南宾镇石桥村双庆场(小地名)处,在车上由宋玖龙持刀与郎剑豪一起以暴力威胁,采取用布胶袋捆绑、蒙住被害人眼睛、搜包和逼被害人说出其储蓄卡密码后将车开到街心花园建行自动取款机处取走两张卡上人民币7400元。嗣后将被害人拉到丰都县太运乡一带叫其下车后开车逃离。
  2005年4月2日晚,被告人郎剑豪,冉旭、马树涛三人驾驶一辆黑色无牌桑塔拉轿车,到石柱县人民宾馆开房住宿,由马树涛在该宾馆2203房打电话招来按摩小姐秦玖春,以请秦外出吃饭为由,将秦带到人宾大门前上到已等侯在此的郎剑豪、冉旭的车上,将车开到本县南宾镇石桥子一带,在车上郎剑豪持刀威胁、马树涛用衬衣蒙住秦的双眼,用封面胶封住秦的嘴,从秦挂包里搜走价值1274.00元的“波导”A130手机一部和建行储蓄卡,逼秦说出卡的密码后开车到自动取款机处取走卡上人民币1300.00元。嗣后将秦开车拖至本县南宾镇三环路牛石嵌国税局前面的公路处叫秦下车后才开车逃离。
  2005年4月5日晚,被告人郎剑豪、冉旭、马树涛三人仍驾驶无牌桑塔拉车窜至忠县香山宾馆,以同样的方法,由郎剑豪在该宾馆604房打电话招来按摩小姐张祝清按摩后,以请张祝清外出吃饭为借口,将张开车到忠县长江大桥附近,在车上采取持刀相威胁,搜走张挂包内价值996.00元的“诺基亚”2100型手机一部,人民币300元,储蓄卡二张,并逼其说出密码后到一自动取款机处取走卡上人民币2150元。
  为了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郎剑豪、冉旭伙同他人三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马树涛伙同他人二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郎剑豪辩称,2004年9月9日抢劫时他不起主要作用,且是初犯,要求法庭从轻处理;被告人冉旭及辩护人认为,冉旭在被羁押后主动交待了2004年9月的抢劫行为,应当以自首论,冉旭的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在三次犯罪中他的作用只是开车,没有亲自实施暴力和威胁,因此,请求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被告人马树涛以初犯为由,请求从轻处理。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事诉讼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刑事诉讼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