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北 省 景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景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凡胜,男,1963年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杜桥乡王一槐村,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捕前往景县景州镇西市场127号。1999年10月30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999年11月2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转逮捕。现押景县看守所。
被告人白长格,又名白长歌、白秀长,女,1954年7月20日出生于景县广川镇大董古庄,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景县广川镇大董古庄人。1999年10月30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999年11月2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转逮捕。现押景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连君,男,1971年8月6日出生于景县北留智乡辛宅村,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景县北留智乡辛宅村人。1999年11月3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999年11月4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转逮捕。现押景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永东,男,1970年1月2日出生于景县安陵乡陈村,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景县安陵乡陈村人。1999年11月3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999年11月4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转逮捕。现押景县看守所。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诉(20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凡胜、白长格、孙连君、陈永东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子良、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凡胜、白长格、孙连君、陈永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凡胜、白长格、孙连君、陈永东分别自1999年4月、1997年2月、1998年9月、1997年2月开始修练“法轮功”。1999年下半年,国家取缔“法轮功”后,四被告人于1999年10月下旬以“护法”为名,窜至北京进行邪教活动。1999年10月28日晚,四被告人与其他“法轮功”邪教分子共谋并由孟凡胜执笔书写宣扬邪教、对抗法律的条幅。10月29日,被告人孟凡胜、白长格各携带一条横幅窜至天安门金水桥东侧展示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11月2日,被告人孙连君、陈永东各携带一条横幅窜至天安门广场国旗东侧继续从事邪教活动时,被公安干警查获。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孙连营、王丽荣、孙连萍、崔斌、刘宝玉、王峰的证言,当庭出示了由公安机关提取的物证,认定被告人孟凡胜、白长格、孙连君、陈永东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孟凡胜、白长格、孙连君、陈永东对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凡胜、白长格、孙连君、陈永东分别自1999年4月、1997年2月、1998年9月、1997年2月以来开始修练“法轮功”。1999年下半年,当国家宣布“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和邪教组织予以取缔后,上述四被告人于1999年10月下旬以“护法”为名,分别窜至北京。1999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孟凡胜、白长格、孙连君、陈永东共谋并由孟凡胜执笔书写宣扬邪教、对抗法律实施的条幅。10月29日,被告人孟凡胜、白长格各携带一条横幅窜至天安门金水桥东侧展示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11月2日,被告人孙连君、陈永东各携一条横幅窜至天安门广场国旗东侧欲继续从事邪教活动时,被公安干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孙连营、王丽荣、孙连萍证实被告人孟凡胜、白长格、孙连君、陈永东进京从事邪教活动的情况。(2)崔斌、刘宝玉证实在天安门广场抓获被告人孟凡胜、白长格、孙连君、陈永东的经过。(3)王峰证实在孙连君身上搜出宣扬邪教横幅。(4)由被告人孟凡胜书写的四条宣扬邪教的横幅。以上证据经当庭与被告人进行质证,均未提出异议,且与被告人供述一致,当庭都予以确认。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孟凡胜、白长格、孙连君、陈永东利用雅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事实确凿无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