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5)琼刑终字第45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循平,男,1963年6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21196306050014,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高中文化,原系海口市运输总公司东站职工,家住海口市海府路汽车站宿舍5栋7楼。2003年12月6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任渭生,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光浩,男,1959年5月30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和龙市人,大专文化,无业,家住吉林省和龙市文惠街46号。2003年3月17日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循平、安光浩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于2004年10月13日作出(2004)海中法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循平、安光浩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1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7日作出(2005)海中法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循平、安光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00年1月份,被告人安光浩认识被告人黄循平后,对黄称其有能力为国内人员办理去韩国的签证并负责安排留在韩国打工,要求黄循平联系去韩国的人员,并约定,每收取一个偷越人员的好处费,安光浩获得人民币22000元,其余归黄循平所有。
2000年初,黄守保和冯冠找到黄循平询问到韩国打工的事宜,黄循平将黄守保和冯冠介绍给安光浩,与黄守保、冯冠约定偷渡韩国成功后每人收取费用人民币40000元(其中20000元人民币签证办好即交付,另外20000元人民币到达韩国后交付)。2000年6月初,安光浩办好签证,于同年6月15日组织黄守保、冯冠和事先组织的黎勇到广州,乘坐广州至汉城的飞机飞往韩国。2001年2月17日冯冠回国,黄守保、黎勇至今仍滞留韩国。 黄循平、安光浩从冯冠处收取人民币40000元,从黄守保处收取人民币10000元,从黎勇处收取人民币1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循平、安光浩的身份证明,证实二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黄循平经过;
3、出境人员的户籍资料、出入境资料以及查询资料,证实出境人员冯冠等人的身份及出入境情况;
4、扣押的冯冠的护照,有韩国的签证记录;
5、证人冯冠证言,证实通过安光浩、黄循平介绍以旅游签证的名义到韩国去打工,而且还安排工作,交纳了高额费用;
6、证人陈玉金(黄守保的妻子)的证言,证实黄守保通过黄循平、安光浩办理签证去韩国打工,是和冯冠一起去的,冯冠到韩国之后半年已经回来;
7、证人吴多美(黎勇父亲)的证言,证实黎勇系通过黄循平和安光浩办理旅游签证去打工,并交纳1.2万元人民币的费用;
8、辨认笔录,证实冯冠、陈玉金对黄循平、安光浩进行辨认确认;
9、被告人黄循平的供述,供认其认识安光浩后,共同以旅游为名,组织黄守保、冯冠等人去韩国打工,且收取费用;
10、被告人安光浩的供述,供认自己与黄循平一起以旅游的名义组织他人去韩国打工,收取了好处费。
二、2000年初,陈贻佩找到黄循平要求办理到韩国打工手续,约定收取人民币40000元,黄循平将他介绍给安光浩。一个多月后,安光浩办好商务签证,陈贻佩将10000元人民币交给黄循平、安光浩。11月9日,安光浩安排陈贻佩从海口飞到广州出境到韩国。2001年1月31日陈贻佩回国。黄循平、安光浩从陈贻佩处收取人民币34000元,后黄循平陆续归还陈贻佩人民币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