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渝一中刑终字第172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泽容,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半山二村11栋2单元10号。2005年7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屈自强,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重庆西机务段工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铁一村22栋1号。2005年7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泽容、屈自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06年1月9日作出(2006)渡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泽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上诉人,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泽容利用在其舅舅刘德彬家当保姆机会,偷配了刘家大门和铁门的钥匙。2004年2月的一天,张泽容趁刘家无人之机,使用其私配的钥匙进入刘家,将刘德彬的一张15万元的定期存折和刘德彬的身份证复印件盗走。后张泽容将取得存折等情况告知了被告人屈自强并让屈帮忙取钱,二人约定取出钱来后均分,屈表示同意。因为领取大额定期存单需要存款人和取款人的身份证,张泽容便找人伪造了印有屈自强照片、名为漆荣的取款人身份证和刘德彬的身份证。
同年3月6日,被告人屈自强携带存折和两张假身份证来到中国银行大渡口区茄子溪储蓄所,将存折上的15.2万元本金及利息共计154704元转为活期存折。随后,屈又分别在中国银行马王乡储蓄所、袁家岗储蓄所、两路口储蓄所、杨家坪自动取款机上将154704元取走。
事后,张泽容从屈自强处拿走7万元,其中17000元存入银行,其余部分用于偿还赌债等,屈自强则将剩余部分存入银行。
2004年7月25日,屈自强得知公安机关在找他,就主动打电话给公安人员,并在单位等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到达后,屈自强交待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人员捉获了张泽容。
案发后,屈自强退还被害人8万元人民币,张泽容退还给被害人17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泽容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03年张泽容在其舅舅刘德彬家当保姆时私自配了刘德彬家的大门和铁门钥匙。2004年2月,张泽容利用私配的钥匙进了刘德彬家,拿走了刘德彬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张15万元的大额存单。后张泽容将其捡来的一张名字为漆荣的身份证和屈自强的照片及刘德彬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两张假身份证。同年3月5日,张泽容找到屈自强,拿出存折和两张假身份证告诉屈自强存折是其从刘德彬家偷来的,叫屈自强帮忙去取,钱一人一半。屈自强同意后,于次日冒充漆荣到大渡口区茄子溪银行把存折转成活期,并全部存入其工资卡上。后来张泽容陆续从屈自强处要了7万元,其中1.7万元存入银行,其余部分用于赌博和偿还赌债。
2、被告人屈自强的供述与被告人张泽容的供述一致并相互印证。
3、被害人刘德彬的陈述证实:2004年8月14日,刘德彬发现其放在家中卧室内的一张15.47万元的存折丢失,遂到中国银行去查寻,发现存折上的钱全部被转存为活期取走了,取钱的人名叫漆荣,是用刘德彬的身份证去取的。刘德彬家中的钥匙除了家人持有外,曾交给保姆张泽容用过。
4、中国银行整存整取款存单记载:存款人姓名刘德彬,金额为15.2万元,开户日是2002年11月6日,到期日是2003年11月6日。
5、中国银行取款凭条、屈自强取款时的签字单据记载:2004年3月6日,刘德彬于2002年11月6日开户的整存整取存款被取走,包括利息实际取走15.4704万元,取款人签字是刘德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