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6)一中刑初字第200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被告人佟昕,男,三十九岁,满族,辽宁省沈阳市人,无业,住本市朝阳区红庙北里五十七号楼一单元十七号。一九八五年八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后被减刑一年,刑期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期满;一九九三年因病被保外就医)。因盗窃、诈骗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被羁押,同年六月十三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闻碧静、付刊,北京市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佟昕犯盗窃罪、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代理检察员苗海龙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昕及其辩护人闻碧静、付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昕于一九九五年九月至一九九六年四月间,先后在本市朝阳区红庙北里、华威西里、白家庄、金台路等地,采取跳窗人室等手段,盗窃作案十八起。共窃得事主邢小泉、常大伟、刘忠杰等人的人民币七千余元、美元一百三十余元、港币一千余元、桑塔纳牌轿车一辆、手持电话、BP机、金项链及各类物品等,共计价值人民币二十六万一千余元;被告人佟昕伙同魏立新(另案处理),还于一九九六年四月间,先后在本市朝阳区劲松、六里屯北里、水锥子等地,采用事先伪造的房契和身份证等,以租房为名,诈骗事主袁长才、刘瑞瑞、樊顺娣等人的人民币五万三千五百余元。被告人佟昕分得赃款人民币二万七千余元。
被告人佟昕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其辩护人闻碧静、付刊认为,被告人佟昕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尚好,并有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的情节,要求法庭对其从轻惩处。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佟昕于一九九五年九月至一九九六年四月,先后在本市朝阳区红庙北里、华威西里、安贞西里、白家庄东里、水锥子北里、金台里等居民小区住宅楼内,乘夜间事主熟睡或白天事主家中无人之机,采用溜门跳窗人室等手段,盗窃作案十八起,计窃得事主武志强、邢小泉、常大伟、田露、刘忠杰、张友金、赵鲁江等人的人民币七千余元、一百三十余美元、一千余港元、桑塔纳牌轿车一辆及手持电话机、寻呼机、照相机、手表、金项链等大量财物。所窃款、物共价值人民币二十六万一千余元。其所窃款、物,除少部分被起获并发还事主外,其余均被挥霍或散失。
上述事实,有证人武志强、常大伟、田露、邢小泉、雷宏棋、牛万久、张友金、刘幼学、夏欣、朱瑞珊、赵鲁江、刘忠杰、李宝芳、陈健美、罗诗域、袁晓榆、吴晓光、彭小珊证言、有起获部分赃物等物证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佟昕亦供认不讳,被告人佟昕伙同魏立新(另案处理),于一九九六年四月间,趁本市朝阳区水锥子北里八号楼西七零五室、劲松农光东里一号楼五零三室房主尚未进住之机,采取撬门进人并更换门锁、伪造房契等手段,以出租房屋为名,先后诈骗得承租人林德成、刘瑞瑞及樊顺娣的人民币五万三千五百元。被告人佟昕分得赃款二万七千元。案发后,除起获追缴部分赃款、并发还事主刘瑞瑞、樊顺娣外、其余均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证人袁广才、林德成、樊顺娣、刘瑞瑞证言,有同案人魏立新供述及起获的假公章、假身份证复印件等物证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昕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拒不改悔,在服刑保外就医期间及刑满释放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犯盗窃罪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必须严惩;所犯诈骗罪亦应惩处。被告人修听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昕犯有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佟昕及其辩护人闻碧静、付刊关于修听认罪态度尚好并有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请求法庭予以从轻惩处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不属实。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