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刘巍、索玉章抢劫、故意杀人案

2011年09月15日19:4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张杰、刘巍、索玉章抢劫、故意杀人案

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庆刑二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杰,男,1973年6月21日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火炬路3-3号楼2单元401室。1994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01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大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邱旭东,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刘巍,男,1976年10月6日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王家围子4-7号楼2门402室。1995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萨尔图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6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01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大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聂晓东,大庆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索玉章,男,1974年8月7日生于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大街8巷16-1号5门。1994年1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9年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1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大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珂东,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杰、刘巍、索玉章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发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杰、刘巍、索玉章及其辩护人邱旭东、聂晓东、林珂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杰、刘巍、索玉章于2001年8月13日晚在让胡路区龙南悦园小区5-5号楼5单元201室抢劫胡迁永家,并将胡迁永杀死,抢劫总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的现金及物品,案发后,除两条腰带及现金900元返还被害人家属外,其余物品未缴回。经法医鉴定,死者胡迁永系他人用尖刀刺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01年8月21日三被告人在海口市海南泓基花园小区2栋401室,将出租汽车司机骗至屋内,将其杀死,然后三被告人逃离作案现场。经法医鉴定,司机王少波系因颈部受勒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出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张杰、刘巍、索玉章提行为构成抢劫罪、杀人罪,在抢劫罪中又杀死一人,情节特别严重,其中被告人刘巍、索玉章又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处罚。
  三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作辩解。被告人张杰、刘巍、索玉章的辩护人均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三被告人均是在公安机关尚不掌握其在海南杀人犯罪的情况下主动交待,因此应以自首论;并且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要求法院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张杰、刘巍、索玉章预谋实施抢劫犯罪,张杰提出抢劫住在让胡路区悦园小区5-5号楼5单元201室油田研究院高级工程师胡迁永家(因张杰与胡迁永熟悉),被告人刘巍、索玉章表示同意并共同准备了作案工具两把尖刀、两把螺丝刀子、一卷胶带、三副手套。2001年8月14日晚8时许,三被告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胡迁永家,被告人张杰先将门骗开,见胡迁永一个人在家,随后被告人刘巍、索玉章也进入室内,被告人张杰假意上厕并向被告人刘巍、索玉章使眼色,示意二人动手。被告人刘巍、索玉章遂使用胶带将胡迁永的双手、双脚缠上。被告人张杰用手捂住胡迁永的眼睛,被告人刘巍与索玉章先用电话线去勒胡的颈部,然后被告人索玉章用尖刀刺割胡迁永的颈部,随后被告人索玉章与刘巍持刀又连续刺胡迁永胸部数刀,将胡迁永杀死。三被告人开始在室内翻抢财物,抢得人民币现金7000元,摩托罗拉顾问传呼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80元,腰带两条价值人民币284元,袜子九双,价值人民币46元。后三被告人逃离犯罪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腰带两条及现金900元依法起回返还给被害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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