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尚喜抢劫案

2011年09月15日21:5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郑尚喜抢劫案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琼刑终字第96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尚喜,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澄迈县人,农民,住该县老城镇龙吉村,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灵山镇兴源园艺苗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尚喜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2006)海中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尚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斌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郑尚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06年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郑尚喜携带一把尖刀窜至海口市琼山区灵山镇红绿灯处,搭乘刘焕强驾驶的出租车(琼A44526)谎称去云龙镇喝喜酒。当车行至云龙镇一土路上时,被告人郑尚喜乘刘焕强不备将车熄火,并拿出尖刀威胁,抢走刘焕强人民币165元、大显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元)。
  2、2006年1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尚喜携带一把尖刀,窜至海口市府城镇丁村路口,搭乘林大驾驶的出租车(琼A45059),谎称去灵山镇红绿灯天桥处。当车行至灵山镇时,被告人郑尚喜拿出尖刀威胁林大将车开到美兰区琼秀村的一条土路上,抢走林大人民币140元,星马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60元)。之后,被告人郑尚喜割断车内对讲机的电线,用电线将林大的手捆在方向盘上,并用事先准备好的黄色透明胶布将林大的嘴和眼睛封起来,然后逃离现场。
  3、2006年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尚喜携带一把尖刀窜至海口市南大立交桥往南沙路红绿灯处,搭乘李春林驾驶的出租车(琼A45187),谎称去海口火车南站。当车行至距火车南站约1公里处时,被告人郑尚喜拨掉车钥匙,拿出尖刀抢走李春林人民币430元。李春林趁机逃跑时,被告人郑尚喜追上去刺伤李春林并抢走李春林穿在身上的皮衣一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6元)。
  4、2006年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尚喜携带一把尖刀窜至海南省医院门诊部附近,搭乘邵美生驾驶的出租车(琼A45415),谎称要回石山镇火山口去拿钱给父亲住院。当车行至石山镇一土路上时,邵美生察觉欲开门下车。被告人郑尚喜迅速拔掉车钥匙,拿出尖刀割断车内对讲机的电线,并持刀威胁邵美生。邵美生逃跑时,被告人郑尚喜持刀追赶并用刀乱扎邵美生(经鉴定,邵美生系轻伤),并抢走邵美生人民币300余元及科键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6元)。
  5、2006年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郑尚喜携带一把尖刀,窜至海口市灵山镇三岔路口红绿灯处,搭乘熊红旺驾驶的出租车(琼A44648),谎称要去南海大道附近喝喜酒。当车行至南海大道路边一小店时,被告人郑尚喜要求将车开进小店旁的一条土路。熊红旺将车开进土路后,被告人郑尚喜叫熊红旺在一草地上停车,并拔掉车钥匙,拿出刀威胁熊红旺,抢走熊红旺人民币225元及西门子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郑尚喜采用暴力手段,抢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多次抢劫,应依法定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以被告人郑尚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郑尚喜不服上诉称,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其只抢劫第2、4宗的事实,并没有实施抢劫第1、3、5宗的事实;量刑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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