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三亚刑终字第49号
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亚武,男, 1983年 1月 1 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三亚市人,初中文化,住三亚市田独镇六盘村委会安置区,农民。 2006年3月 21 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骆萍,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亚武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1日作出(2006)城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亚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丽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亚武、辩护人骆萍、证人段秀明、罗亚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12月12日中午14时20分,被告人李亚武伙同一位男青年两人到金棕榈酒店龙塘湖处偷鱼时,被保安员段秀明发现并阻止。段秀明上前抓住那一位男青年,李亚武趁机逃跑,段秀明用对讲机通知正在滨海公园岗上的保安员董绪鸽拦住李亚武,李亚武便动手打伤保安员董绪鸽并抢走健武牌对讲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26元)。那一位男青年趁机逃脱。2006年3月20日凌晨1时,李亚武伙同黎扬飞、罗云飞两人又在龙塘湖处偷鱼,被保安员朱红清和杨勇发现并阻止,正要没收网和鱼时,李亚武就动手打伤保安员杨勇并要抢走网和鱼,这时随后赶到的保安员将李亚武制伏并扭送派出所。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被害人董绪鸽单位亚龙湾股份公司的报案书,证实2005年12月12日中午14时30分许董绪鸽被偷鱼的人抢走一部对讲机。
二、被害人董绪鸽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12月12日14时30分许,其正在滨海公园12号岗位上值班,这时听到段秀明用对讲机对其说有一个偷鱼的人从其值班的方向跑了,其马上跑到金棕榈和天鸿酒店之间的空地上拦住偷鱼的人,其抓住他,他就动手打其,打了其胸部几拳。其正要用对讲机叫同事们来抓他时,他就把其打倒在地,并从其手中抢走对讲机就从海底世界的方向跑了。经董绪鸽辨认,其辩认出李亚武就是打伤其并抢走对讲机的人。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段秀明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证实2005年12月12日14时20分,其骑摩托车巡逻至金棕榈和天鸿的路段时看到空地上停着一辆摩托车,其就下车到龙塘湖检查,然后就看见有两个人在拉网偷鱼,一个在湖里,另一个在岸边。其叫他们别偷鱼,上岸边来,他们不上来,其就说要报派出所了。然后其扣住在岸边的那个人,湖里的人也跟着上岸来了并从空地上跑了。其就用对讲机叫12号岗的董绪鸽拦住那人,董绪鸽在空地上拦住了他,但是那人出手把董打倒在地,并抢走了对讲机。另一个看到这情况,也从其手里挣脱跑了。当时其距离他们有50米。经段秀明辨认,其辩认出李亚武就是打伤董绪鸽并抢走对讲机的人。
2、、证人戚烈漠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12日大约14时30分左右,当时其正在指挥部门岗上班,听见对讲机里有人呼叫滨海公园11号岗董绪鸽下来拦住在金棕榈酒店旁龙塘湖偷鱼的人,然后董绪鸽回答说明白。再过两分钟左右,又听到对讲机里传来段秀明喊叫声说偷鱼人打伤了董绪鸽并抢走了对讲机,往海底世界酒店的方向跑了,叫公司在岗的保安注意抓住此人。后来其看见董绪鸽的衣领处破了一点,胸部有一点血斑,而且值班下岗时董绪鸽也没有把对讲机交还到门岗处。
3、、证人王吉亮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12日14时30分左右,当时其正在东停车场上班,从对讲机听到段秀明用对讲机呼叫说金棕榈酒店旁边的龙塘湖处有两个人在偷鱼,他抓住了一个人,呼叫滨海公园的11号岗的保安董绪鸽下来拦住另一个从他站岗方位逃跑的人,董绪鸽说明白。过了两分钟这样,听见对讲机里段秀明说,偷鱼的人打伤了保安,抢走了对讲机往海底世界酒店方向跑了。后来其下班回去后,看见董绪鸽胸部有红血点一小块,而且也没看见他的对讲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