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00641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永跃,男,21岁(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柿子园乡增桥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范在峰,男,21岁(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柿子园乡范行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银阔,男,29岁(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河南省濮阳市范县城关镇北一街西110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小凡,男,36岁(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四川省渠县三汇区汇东乡东坪村6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宁吉奎,男,29岁(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樱桃园镇樱东村12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泽军,男,29岁(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樱桃园镇樱桃园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韩雁涛,男,33岁(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新建街。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宁吉伦,男,26岁(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樱桃园镇樱东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克让,男,29岁(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北庄头村任李路北庄头路45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登波,男,35岁(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柿子园乡王顺起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在峰、张银阔、胡小凡、宁吉奎、张永跃、刘泽军、韩雁涛、宁吉伦、刘克让、赵登波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丰刑初字第1463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范在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张银阔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胡小凡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被告人宁吉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被告人张永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被告人刘泽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被告人韩雁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被告人宁吉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被告人刘克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被告人赵登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继续追缴被告人范在峰、张银阔、胡小凡、宁吉奎、张永跃、刘泽军、韩雁涛、宁吉伦、刘克让、赵登波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一万九千九百元分别返还各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张永跃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永跃申请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