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松、刘洋、李先桃等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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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松、刘洋、李先桃等抢劫案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12号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海松(自报名),绰号'指导员',男,31岁,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县,文化程度高中,住衡阳县西渡镇沿江大道12384号。2000年3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6月10日刑满释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洋(自报名),化名'刘劲'、'小刘'、 '阿金',男,23岁,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县,文化程度初中,住衡阳县西渡镇岘山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先桃,绰号'小李'、'小涛',男,1982年4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衡南县松江乡泉水村稠木组。
  上述三上诉人均因本案于2004年12月16日被羁押,200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均被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彭贵(自报名),男,24岁,出生地贵州省纳雍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贵州省纳雍县姑开乡。因本案于2004年12月15日被羁押,200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海松、刘洋、李先桃、彭贵犯抢劫罪一案,于2005年5月26日作出(2005)天法刑初字第6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海松、刘洋、李先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4年1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海松伙同刘洋、李先桃、彭贵经事先预谋,在本市天河区棠下东南市场,由李先桃和彭贵搭乘被害人陈智华的摩托车,李海松和刘洋搭乘被害人何麟瑞的摩托车,分别将二被害人骗至棠下棠德花苑813公交车站附近,四被告人谎称警察查车,用事先携带的电击棍、手铐及言语威胁等方式,李海松先将被害人陈智华的光威牌125C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280元)抢走,后刘洋、李先桃、彭贵再欲抢走被害人何麟瑞的轻骑牌1-25C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5700元)时,被害人何麟瑞反抗,刘洋、李先桃假意乘出租车带被害人何麟瑞所驾摩托车去天河北路,趁机甩掉该辆摩托车逃跑,彭贵仍坐在被害人何麟瑞所驾摩托车上,后遇警察查车当场抓获被告人彭贵。第二日在彭贵的积极配合下抓获被告人李海松、刘洋、李先桃。
  对此事实原判列举了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智华陈述证实:2004年12月15日20时20分许,他在棠下东南市场门口路过,有四名男子在路边招手,说要到武警四支队,然后其中两名男子就坐上他的摩托车,另二名男子在路边等。他带着那两名男子开到棠下小区北的隧道口附近,见到另二名男子也搭着一摩托车在那里。他车上两名男子说'到了',他便停下,这时坐在中间位置的男子(李海松)下车后马上拔掉他的车钥匙,在胸前挂一个证件在他面前晃了一下,说:'我们是派出所的,要查车,现在要扣你的车,你明天到天河北路天河公安分局办证取车'。说完就叫他下车。他一下子还没下车,这名男子又说:'你还不下车就打你'。他下车了,这名男子就坐上他的摩托车把车开走了。另一名男子站在他面前,这时搭另一摩托车过来的两名男子与那辆摩托车主发生争执,站在他面前的那名男子就走过去大声说: '你这么固执,我拿手铐把你铐起来'。这时他看到搭他车的男子(刘洋)拿出一副手铐和一支类似电筒的电击棍出来,还用电击棍发出'叭叭'的火花。那个摩托车车主就说要打'110'报警,那几名男子就说:'你不信啊,那可以跟我们一起去'。然后有二名男子就上了那辆摩托车,摩托车司机也上了车,那一名男子自己走出去。他也坐上那辆摩托车,四个人去到小区西门的时候,碰到那个走出去的男子坐辆出租车过来,他们车上有一名男子上了那辆出租车走了,临走叫他们的摩托车跟着那辆出租车。在走到中山大道荷光路口时碰到警察堵口查车,坐在车上的那名男子马上下车一句话不说就朝西走。警察就马上跑上去将那名男子抓住。被害人陈智华辨认照片指认搭乘他的摩托车并冒充派出所民警把他摩托车开走的人就是本案被告人李海松;冒充警察并拿出手铐吓唬另一车主的人就是本案被告人刘洋;搭乘另一事主摩托车并冒充派出所民警抢车的人就是本案被告人李先桃;冒充警察参与抢劫他摩托车的人就是本案被告人彭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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