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5)高刑复字第564号
被告人马德,男,55岁(194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克东县,研究生文化,原系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书记,曾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黑龙江省绥化地区行署专员、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地区地委书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三路行署政府家属楼(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文政街四委十二组文治头道街12号2单元3楼2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3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公安部秦城监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马德犯受贿罪一案,于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05)二中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六百零三万一千八百五十七元予以没收,其余钱款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处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马德没有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没有提出抗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
被告人马德于1992年10月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996年11月任黑龙江省绥化地区行署专员,2000年2月任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地区地委书记,同年5月任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书记。1993年10月至2002年2月,马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田雅芝(另案处理)先后收受17人的贿赂款人民币5586000元、美元55000元(折合人民币445857元),共计人民币6031857元。案发后,上述钱款已被追缴在案。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马德在担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负责包扶牡丹江制药厂期间,于1993年10月,通过与有关部门协调,使牡丹江制药厂多次从中国农业银行牡丹江支行取得巨额贷款,从黑龙江省粮食局借得3万吨玉米。为感谢马德对牡丹江制药厂的关照及进一步与马德搞好关系,时任牡丹江制药厂厂长的苗胜国在1995年11月马德去新加坡考察前,送给马德美元5000元;1997年2月到马德办公室,送给马德人民币10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牡丹江市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候选人的通知》、《关于沈玉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牡丹江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王子芳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中共牡丹江市委办公室文件及《市级领导帮联重点项目、亏损企业分工表》、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马德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市委领导工作分工》等书证:马德于1992年10月13日任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分管工业,负责帮联的重点项目是制药厂;于1996年11月15日任中共绥化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于2000年2月29日任中共绥化地委书记,同年5月13日任中共绥化市委书记。
2.证人苗胜国的证言:马德任牡丹江市副市长期间,帮助制药厂协调资金、原料等,解决了不少困难:1995年11月,其听说马德要到新加坡学习考察,到马德办公室送给马德5000美元。马德调到绥化地区当专员后,为了感谢马德对制药厂的关照,1997年2、3月,其到马德办公室送给马德人民币10万元。
3.证人工德斌(绥化市青冈县人大副主任)的证言:其曾听马德说,苗胜国在马德去新加坡学习考察前,送给他5000美元。
4.证人阎庶林(时任牡丹江制药厂副厂长)的证言:马德任牡丹江市副市长时,经常带苗胜国到哈尔滨跑资金,其跟着去过几次。后牡丹江农业银行给药厂贷了款,马德还帮助药厂在省里借过3万吨玉米。
5.证人杨文汉(时任黑龙江省粮食局副局长)的证言:1993年10月左右,马德多次找其为牡丹江制药厂借玉米,其未同意。后当时的省领导给其打电话让把粮食借给马德,其向局长汇报后,决定借给马德3万吨玉米,价值人民币2300多万元,一直未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