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建华、杨建东、顾建东、杨鑫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寻衅滋事案

2011年09月15日22:2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边建华、杨建东、顾建东、杨鑫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寻衅滋事案

浙 江 省 浦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浦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边建华,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浦江县,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浦江县中余乡思母村。被告人边建华因流氓违法行为为于1996年9月3日被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7年7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1998年5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于2000年10月23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建东,又书杨建栋,绰号“东葫芦”,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浦江县,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浦江县中余乡石榴坞村。被告人杨建东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5月27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又因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于2000年10月23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浦江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晨骞,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建东,绰号“蕃薯”,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浦江县,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浦江县中余乡顾家村。被告人顾建东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于2000年10月23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鑫地,又书杨兴地,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浦江县,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浦江县中余乡石榴坞村。被告人杨鑫地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于2000年12月7日被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01]第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建华、杨建东、顾建东、杨鑫地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兴荣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极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0月中旬,被告人边建华、杨建东、顾建东、杨鑫地等十人成立了“洪兴帮”,订立了帮规,排定了座次。10月18、19日,相继对安徽人刘光辉、武辉殴打、威胁,索取125元人民币,故四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按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惩处;另外在成立帮会之前,四被告人还多次结伙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情节恶劣,其中边建华参与7次,杨建东参与6次,顾建东参与4次,杨鑫地参与3次,四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依法惩处;四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边建华系累犯,被告人杨建东作案时未满18周岁,还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被告人边建华、顾建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杨建东辩解第4起寻衅滋事事实中,其没有参与强拿硬要;第7次寻衅滋事事实中,其没有参与斗殴。被告人杨鑫地辩解第2起寻衅滋事事实中,虽参与,但没有殴打;第5起寻衅滋事事实并没有参与。指定辩护人黄晨骞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建东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要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按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须具备四个特征,从本案看,没有严格组织机构,没有坚实的经济基础,没有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保护伞,没有为非作歹、称霸一方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故指控的上述罪名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
  1、1998年9月26日上午,边建华因其表哥周来祥被周军兴砍伤,于是纠集多人开拖拉机到中余乡尖蓬村,因周军兴不在家,被告人边建华即向周军兴父亲周学忠索要钱财,遭拒绝后,被告人边建华等人即对周学忠及其媳妇蒋林红拳打脚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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