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三亚刑终字第44号
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赵广卫,男, 1978 年 7 月 14 日出生于儋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三亚市民航站八连附近出租屋,建筑工人。 2006 年 1 月 11 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 1 月 27 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乾明,男,31岁,住三亚市民航站八连附近出租屋。
上诉人赵广儒,男, 1980 年 9 月 17 日出生于儋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三亚市民航站八连附近出租屋,无业。 2006 年 1 月 11 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 1 月 27 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苏亚良,男, 40 岁,住三亚市商品街 7 巷 19 号。
上诉人赵石刚,别名赵乾刚,男, 1955 年 8 月 25 日出生于儋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三亚市凤凰镇回新村出租屋,板车工人。2006年 1 月27 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 1 月 27 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元明,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强义,男, 1983 年 4 月 2 日出生于儋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三亚市民航站八连附近出租屋,载客摩托车司机。 2006 年 1 月 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 1 月 27 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赵应贵,男, 1980 年 6 月 4 日出生于儋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三亚市民航站八连附近出租屋,载客摩托车司机。 2006 年 1 月 11 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 1 月 27 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符定福,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庆儒,男, 1981 年 7 月 12 日出生于儋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三亚市凤凰镇芒果村出租屋,载客摩托车司机。 2006 年 1 月 11 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 1 月 27 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第一看守所。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广卫、赵广儒、赵石刚、赵强义、赵应贵、李庆儒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06年7月5日作出(2006)城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广卫、赵广儒、赵石刚、赵强义、赵应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耿武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广卫及其辩护人赵乾明,上诉人赵广儒及其辩护人苏亚良,上诉人人赵石刚及其辩护人陈元明,上诉人赵强义,上诉人赵应贵及其辩护人符定福,原审被告人李庆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 年 1 月 9 日 11 时许,新居派出所协警员朱文贵、麦明航在三亚市滨海路胜意酒店路段执勤时,发现赵广才骑着一辆挂外地牌照的摩托车有寻机作案嫌疑。朱文贵、麦明航开警用摩托车鸣警笛进行追踪,责令赵广才接受检查。赵广才开车逃离至胜利路望海大酒店路段时,赵广才的摩托车撞上前往堵截的新风派出所警用摩托车后摔倒。赵广卫、赵广儒、赵强义、赵应贵、李庆儒、赵石刚得知赵广才出事后赶到现场,阻止在场的警察及 "120 "医务人员对赵广才进行救治,并煽动上百名载客摩托车司机围观、起哄。赵广才被送往医院救治后,赵广卫、赵广儒、赵强义、赵应贵、李庆儒等人对朱文贵进行围攻,并挟持、推搡朱文贵游街示众,途经胜利路、和平路、解放路、三亚大桥直到三亚市委办公区,引起沿途数百人围观和追随,造成途经路段道路交通堵塞。途中,朱文贵遭到赵广卫、赵广儒等人的拳打脚踢,赵石刚还走在人群前面并沿途高呼口号煽动群众闹事。进入市委大院后,朱文贵被多名载客摩托车司机殴打,经在场的派出所人员阻拦后朱文贵跑入市委办公大楼躲藏,赵广卫、赵石刚等人见状还冲入办公大楼对朱文贵进行搜寻。随后,公安人员赶到市委将赵广卫等六位被告人当场抓获,平息了事态。经法医检查表明,被害人朱文贵的肩部、左股部、左膝部、左小足趾部多处挫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