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建平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2011年09月15日22:5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金建平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金建平,化名金凡,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州市吉山新村221幢306室;1999年8月19日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2000年10月13日被保外就医;因本案于2001年9月13日被羁押,同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方伟国,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一字(2001)第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建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1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报请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金建平通过新闻媒体得知国外发生恐怖分子驾机撞楼的事件后,于2001年9月13日下午1时20分和30分许,先后两次拨打上海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编造有人将劫持上海飞往广州的航班撞毁上海金茂大厦的谎言,要求将100万美元汇入户名为“金凡”、卡号60142853120116903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内,其将提供详情。同日下午1时35分许和6时许,被告人金建平两次拨打电话至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编造有人将劫持深圳飞往上海的飞机撞毁深圳世贸中心大厦,要求公安机关将100万美元或800万元人民币汇入名为“金凡”、卡号4563516204009264486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内,其将提供详情。同日晚6时25分许,当被告人金建平再次拨打上海市公安局总机电话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作案时所使用的银行借记卡、IC电话卡和一张名为“金凡”的假身份证。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查获的用于证实金建平作案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IC电话卡及话费数据等物证、书证;宣读了上海市公安局、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电话记录;宣读了证人刘伟钢、刘皓、范竹萍、吴海萍、麦庆培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笔迹鉴定书》;出示了浙江省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审查合议审批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建平以拨打恐吓电话的方法,图谋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金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金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从轻处罚,故提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一条和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建平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金认为自己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辩护人认为金的犯罪有其特殊性,动机和目的均有悖常理,鉴于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建议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金建平在前罪服刑期间,因患抑郁症被保外就医。2001年9月11日美国世贸中心遭恐怖袭击的消息经媒体报道后,金建平遂打算仿照“9·11”事件谎报恐怖信息。
  同年9月13日下午1时20分和30分许,被告人金建平先后两次拨打上海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电话,编造有人将劫持上海飞往广州的航班撞毁上海金茂大厦的虚假信息,并称如将100万美元汇入户名为“金凡”、卡号为60142853120116903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其将提供详情。此后,金建平又于同日下午1时35分许和6时许,两次拨打电话至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亦编造有人将劫持深圳飞往上海的飞机撞毁深圳世贸中心大厦的虚假信息,要求将100万美元或800万元人民币汇入名为“金凡”的中国银行4563516204009264486长城卡的帐户后,其将提供详细情况。当晚6时25分许,金再次拨打上海市公安局总机电话时,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金身上缴获数张用于作案的银行借记卡、IC电话卡和一张名叫“金凡”的假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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