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臣抢劫、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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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臣抢劫、故意伤害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通刑初字第0070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国臣,男,25岁(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柳赞镇柳赞二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臣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3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1、2006年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刘国臣伙同邱长华(别名:罗小明,男,28岁,另案处理)事先预谋后,由邱长华将网友马宝萍(女,47岁)骗至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旧村改造工程工地一宿舍内,刘国臣持刀闯入该宿舍,对马宝萍进行威胁,抢得银行卡及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三星”牌E348型手机1部(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272元)等物,并从银行卡中提取人民币950余元。
  2、2006年8月9日4时许,被告人刘国臣伙同邱长华(另案处理)携带锤子头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附近、崇文区百荣世贸商城附近寻找目标,准备实施抢劫行为,后被巡逻民警抓获。
  (二)故意伤害罪
  2005年5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刘国臣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机场一台球厅,因琐事与马根林(男,34岁)发生纠纷,后刘国臣怀恨在心,用电话纠集“小雨”等人(均另案处理)到南苑机场附近马根林的暂住地,持木棍、砍刀将马根林打伤,经法医鉴定,马根林的伤情为轻伤;后被告发。
  公诉机关提供了同案犯邱长华的供述,被害人马宝萍、马根林的陈述,证人熊爱秀、何海燕、张兵臣、贾海顺、杨福利、刘先跃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照片,书证到案经过、辨认笔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扣押物品清单,身份户籍情况查询记录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国臣予以惩处;同时认为被告人刘国臣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刘国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1、2006年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刘国臣伙同邱长华(别名:罗小明,男,28岁,另案处理)事先预谋后,由邱长华将网友马宝萍(女,47岁)骗至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旧村改造工程工地一宿舍内,刘国臣持刀闯入该宿舍,对马宝萍进行威胁,抢得银行卡及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三星”牌E348型手机1部(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272元)等物,并从银行卡中提取人民币950余元(部分赃物已起获)。
  2、2006年8月9日4时许,被告人刘国臣伙同邱长华(另案处理)携带锤子头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附近、崇文区百荣世贸商城附近寻找目标,准备实施抢劫行为,后被巡逻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邱长华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刘国臣与邱长华(别名:罗小明,男,28岁)预谋抢劫邱长华的网友马宝萍;2006年2月12日上午,邱长华将马宝萍骗至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旧村改造工程工地一宿舍内,21时许,刘国臣持刀闯入该宿舍,对马宝萍进行威胁,抢得银行卡及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三星”牌手机1部等物,并从银行卡中提取人民币950余元;2006年8月9日4时许,被告人刘国臣伙同邱长华携带锤子头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附近、崇文区百荣世贸商城附近寻找目标,准备实施抢劫行为,被巡逻民警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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