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一中刑终字第01683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明军,男,48岁(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澧县,高中文化,北京市中商浏阳河酒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孟溪镇商会居委会。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5年9月15日被羁押,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许明军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1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明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审被告人许明军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明军申请撤回上诉,服从原判。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许明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许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明军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法刑初字第12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东
代理审判员 陶 炜
代理审判员 王 靖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