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7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日波,男,195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顺德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本市荔湾区金兰一巷13号。因本案于2006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杰,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诉[2006]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日波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0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玮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日波及辩护人张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初,被告人黎日波在本市荔湾区周门街10号之一704房内用氢氧化钠、无水乙醇、丙酮、盐酸、明矾等化学品以及同案人提供的液体为原料制造毒品冰毒。2006年3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黎日波在上址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制毒成品灰色固液混合物1桶(经检验,净重919.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固液混合物1桶(经检验,净重1491.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氢氧化钠、无水乙醇、丙酮、盐酸、明矾、玻璃器皿、电磁炉、唐瓷碗、过滤筛、木柄胶锤、定性滤纸等原料和工具一批,并搜出手枪1支,子弹41发(经检验,送检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送检子弹属于军用枪支配弹性能良好)。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或宣读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日波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黎日波在庭审中否认制造毒品,供认上述毒品是自己吸食的;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事实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本案能直接证明被告人黎日波制造毒品证据只有黎日波供述,现有证据链不足证实黎日波构成制造毒品。本案查获的所谓毒品净重较大,但毒品含量可能极少,因此有必要进行含量鉴定。
经审理查明,2006年初,被告人黎日波在本市荔湾区周门街10号之一704房内用氢氧化钠、无水乙醇、丙酮、盐酸、明矾等化学品以及同案人提供的液体为原料制造毒品冰毒。2006年3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黎日波在上址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制毒成品灰色固液混合物1桶(经检验,净重919.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固液混合物1桶(经检验,净重1491。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氢氧化钠、无水乙醇、丙酮、盐酸、明矾、玻璃器皿、电磁炉、唐瓷碗、过滤筛、木柄胶锤、定性滤纸等原料和工具一批,并搜出手枪1支,子弹41发(经检验,送检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送检子弹属于军用枪支配弹,性能良好)。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黎某志的证言,证实其邻居704房(案发现场)是2006年春节前后装修的,之后其就不时闻到怪味。
2、证人周某雄的证言,证实704房是春节前后装修的,完工后就见到一个约50岁的男人出入。他搬过来住后就时不时闻到一股怪味,明显是从704房的排气扇飘出来的,都是他回来后才闻到的,一个星期内约闻到三、四次,时间都在下午14时许至20时许。
经辨认照片,其指证被告人黎日波就是住在周门街10号之一704房的住户。
3、证人李某碧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704房搬入一个男性之后,就经常飘出化学品异味,而且在天气很冷的时候仍然开冷气。他每天下午4时左右回来,呆上几个钟头就走了,不在房内过夜。704房在一个多月前装修时专门新拉一条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