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亚兴、林明生抢劫案

2011年09月15日23:3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陈亚兴、林明生抢劫案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三亚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亚兴,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汉族,小学文化,住三亚市南边海南海巷50号,无业。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7月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8月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0年2月28日止)。因本案于1999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于江涛,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明生,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儋州市人.住三亚市南边海盐场,无业。因本案于1999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捡诉字(2000)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亚兴、林明生犯抢劫罪,于200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玉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亚兴、林明生及被告人陈亚兴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3月中旬一天中午1时许,被告人陈亚兴伙同林明生在三亚市第一市场拦住并上了黄忠开的出租车,当车行驶到鹿岭路玉华苑酒店工地前,林明生让司机停车后即从后面掐住黄忠的脖子,威胁黄忠交出钱来,黄忠从裤袋里掏出人民币30多元交给陈亚兴。1999年3月2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亚兴伙同林明生在国际大酒店门口拦住并上了赵永恒开的出租车,当车行驶到鹿岭路玉华苑酒店工地前,陈亚兴用一只手掐赵永恒的脖子,另一只手用剪刀顶住赵永恒的脖子,林明生搜身抢得一部诺基亚手机和人民币250元。1999年3月2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陈亚兴伙同林明生在三亚国际大酒店前拦住并上了吴坤深开的出租车,当车行驶至林氏冷冻广附近时,陈亚兴用一只手掐住吴坤深的脖子,另一只手用剪刀顶住吴的脖子,林明生搜身抢得人民币170多元。1999年3月31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陈亚兴伙同林明生及一男少年(具体姓名不详,在逃)在三亚市水晶宫路口拦住并上了林尤可的出租车,当车行驶到海洋研究所附近时,林明生叫停车,陈亚兴用于从后面掐住林尤可的脖子,威胁林交钱,三人抢得人民币10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宣读了被害人黄忠、赵永恒、吴坤深、林尤可的报案书和被告人林明生,陈亚兴的供述及现场勘查笔录,赃物估价鉴证书,书证,出示了现场拍照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亚兴、林明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四)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亚兴在假释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亚兴,林明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陈亚兴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亚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能如实交待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合议庭对陈亚兴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1时许,被告人陈亚兴伙同林明生在三亚市海堤西路第一市场拦住黄忠开的出租车,叫黄忠把车开往金陵度假村工地。当车行驶到鹿岭路玉华苑酒店工地前约100米处时,林明生让司机停车,并用手从后面勒住黄忠的脖子,威胁黄忠交出钱来,说:"别动,我有刀"。黄忠被迫从裤袋里掏出人民币30多元交给陈亚兴。两被告抢劫后逃离现场,并将抢来的钱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1999年3月2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亚兴伙同林明生在三亚市国际大酒店门口拦住赵永恒开的出租车,叫赵永恒把车开往鹿回头公园。当车行驶到鹿岭路玉华苑酒店工地前约100米处时,陈亚兴用一只手从后面勒住赵永恒的脖予,另一只手拿出随身携带的剪刀顶住赵永恒的脖子,并威胁说:"不许动,我们要点钱花。"林明生对赵搜身,抢得诺基亚乎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10元)和人民币250元。两被告人抢劫后逃离现场。并将抢得的手机出售给一位不知名的回族妇女,得款800元。两被告人将销赃所得赃款及抢得的现金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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