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路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友胜,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身份证号:3326031977062145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上寺前村2区159号。曾犯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6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4年5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06年7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同日转为监视居住。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友胜犯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滕友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9日18时许,路桥区环保分局干部吴庆荣等人依法在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上蔡村查扣程贤桂(已判)所有的一车废旧电线头时,遭到被告人滕友胜和程贤桂等的暴力阻挠,将吴庆荣殴打致伤,还强行夺回现场勘查记录并当场撕毁。经法医鉴定:吴庆荣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06年11月17日,被告人滕友胜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6年11月23日,被告人滕友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一名。
2007年3月4日,被告人滕友胜与吴庆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滕友胜赔偿给吴庆荣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3334元。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庆荣已向本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滕友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庆荣的陈述;证人叶强、李敏、陈会君、张海华、夏恩国、曹德森、滕国云、李春连、徐战胜、张文建、林小方、李仙富、吴杨林、应建业、阮仙云、罗君杰等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书;图片;相关文件;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友胜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滕友胜能自首,并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滕友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罚金限判决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黎利荣
二00七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