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钟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钟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学虎,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镇雄县亨地乡亨地村山脚社。因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于199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卢大鹏,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天才,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大方县瓢井镇下洞村下洞组。因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于199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刑诉[200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学虎、刘天才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方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学虎、刘天才及辩护人卢大鹏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11月17日晚22时许,被告人郎学虎、刘天才携带海洛因40克在水城矿务局中心医院支燕处以每克130元的价格与彭交易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40克。有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据及照片,毒品鉴定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案,故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郎学虎、刘天才予以处罚。
被告人郎学虎辩称,起诉指控全部不属实,自己未贩卖毒品。其辩护人卢大鹏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郎学虎犯罪的证据不足,请求法庭判决被告人郎学虎无罪。
被告人刘天才辩称,毒品是自己带来的,且是受公安引诱犯罪,未给社会带来危害,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17日,被告人郎学虎携带海洛因从云南省镇雄县坐车到水城与事先约定的被告人刘天才见面后,刘将郎带到水城矿务局中心医院附近支燕住处,经刘天才与买主彭招鸿联系好毒品交易时间、地点及价格后,于当晚22时许,当刘天才拿出郎学虎带来的海洛因与彭在支燕处以每克13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时,郎学虎站在门口处,二被告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搜缴海洛因40克。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支×于1999年11月17日的证言,证实当天被告人刘天才带一云南人(即被告人郎学虎)到其家,云南人将毒品拿给刘天才,刘正拿出毒品与人交易时被抓的情况;(2)证人彭××于1999年11月25日的证言,证实了在1999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天才给自己打传呼说云南镇雄有一个朋友是贩毒的,问其要不要海洛因以及与刘事先约定交易毒品的时间、地点、价格的经过和自己到支燕处时云南人(即郎学虎)还发了一支烟,后自己正与刘天才到里屋正在成交时便被公安人员抓住的经过;(3)证人刘×的证言,证实当天怎样抓获二被告人及当场搜缴海洛因40克的情况;(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当场搜缴海洛因40克的情况;(5)毒品收据及鉴定书,证实搜缴的毒品数量为40克,经送检检材为海洛因;(6)毒品照片,经被告人刘天才辨认无误;(7)户籍证明,证实了二被告人的身份及年龄;(8)被告人郎学虎原在公安机关的交待,供述了在1999年11月13日晚,刘天才打电话叫其带海洛因到水城,自己便用4400元钱买了40克海洛因于11月17日到水城,中午一点过自己便将海洛因交给刘天才。到晚上,刘和一个女的喊我说买海洛因的人来了。我就喊刘去办,刘拿起海洛因去交时,之前讲好每克130元我们便被抓了;(9)被告人刘天才原在公安机关的交待,供述了郎学虎从云南带来海洛因40克后,叫其与买主联系,讲价及在晚上郎又叫其拿海洛因与买主交易时被抓获的经过。上列证据业经庭审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辩证质证,且能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人郎学虎提出自己未贩卖毒品的意见,根据二被告人原在公安机关的交待,均供述是郎学虎带来的毒品,是郎叫刘天才拿毒品与买主交易。且郎是在现场附近被抓获,同时证人彭××的证言,也间接印证了二被告人的交待。故此辩解意见无理无据,应不予支持。另被告人刘天才所提毒品是自己带来,是受公安机关引诱犯罪的辩解也不能成立,因证人彭××证实是刘天才先找自己讲云南有朋友贩毒,问其是否要,并且刘是当其面向云南打电话叫送海洛因。此证言又与二被告人原来的供述相吻合,故该辩解意见应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郎学虎、刘天才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应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