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佛刑一终字第345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佩军(冒用名胡勇),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万源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万源市罐坝乡烂祠堂村。2005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邓刚兵(曾用名邓钢兵、邓军),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出生地贵州省印江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印江县峨岭镇桶溪村。2003年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原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05年11月29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强制戒毒,2006年1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覃佩军、邓刚兵犯寻衅滋事罪及原审被告人邓刚兵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8月30日作出(2006)佛禅法刑初字第6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覃佩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寻衅滋事罪
1、2005年8月中旬的一天零时许,被告人覃佩军伙同他人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沙村清水东一巷12号士多店,以借钱为名向档主刘新建、张江莲夫妇索要“保护费”,并称不给钱就找麻烦,给了钱后如果遇到麻烦就由他们来摆平,强行索要了人民币1000元。同年9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覃佩军伙同他人以同样手段向被害人刘新建、张江莲夫妇强行索要了人民币200元。同年9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覃佩军伙同他人再次以同样手段向被害人刘新建、张江莲夫妇强行索要了人民币500元。之后,刘新建、张江莲夫妇因不堪忍受被人勒索而将店铺转让给陈旭峰、夏浦文夫妇。
2、同年10月16日至20日,被告人覃佩军又多次到上述士多店,向接手经营该士多店的被害人陈旭峰、夏浦文夫妇索取每月500元的“保护费”,均遭到陈旭峰、夏浦文夫妇的拒绝。同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覃佩军纠集被告人邓刚兵等六、七名男子携带一把砍刀到该士多店,对夏浦文实施殴打并将店内的四台冰柜和一台电视机砸烂。经价格鉴定,损坏物品的修复费用为人民币2831元,毁坏的雪糕价值人民币380元。
二、抢劫罪
同年1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邓刚兵与周成勇、周冲、赵永红(均另案处理)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沙市场百富露水牛奶店,以实施暴力相威胁,胁迫被害人蔡少坤、蔡战清交出人民币500元。被害人蔡少坤、蔡战清不从,被告人邓刚兵等人遂将蔡少坤、蔡战清强行推到旁边的巷子里,再次以“不给钱就砍死你们”相威胁,强迫被害人交出人民币500元,被害人蔡少坤被迫交出人民币400元给被告人邓刚兵等人。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刘新建、张江莲、夏浦文、陈旭峰、蔡少坤、蔡战清的陈述;2、证人夏观生、聂云龙、孔令振、钟结凤、杨景楠、梁燕莲、周英、林素莲、杨春苗的证言;3、被害人刘新建、夏浦文、陈旭峰及证人夏观生、聂云龙对被告人覃佩军的辨认笔录;4、被害人夏浦文、蔡少坤及证人钟结凤、梁燕莲、周英对被告人邓刚兵的辨认笔录;5、抓获经过;6、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物品参考价格证明;7、被告人邓刚兵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覃佩军强拿硬要和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邓刚兵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邓刚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邓刚兵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邓刚兵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被告人覃佩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邓刚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