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路刑初字第646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木合塔尔·尕依提,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人,文盲,农民,家住新疆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塔木托拉克乡上阿热勒村。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9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木合塔尔·尕依提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木合塔尔·尕依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14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木合塔尔·尕依提伙同阿拉巴特·吐尔逊(另案处理)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富仕路159号门口,趁梁小燕不备之机,木合塔尔·尕依提指使阿拉巴特·吐尔逊窃走梁小燕挎包内的人民币2100元,后被当场抓获。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木合塔尔·尕依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梁小燕的陈述,同伙阿拉巴特·吐尔逊的供述,证人阿布肉苏力·克依木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合塔尔·尕依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木合塔尔·尕依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4日起至2007年1月1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任雷文
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林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