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刑终字第403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海辉,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农民,文化程度初中,住衡阳县井头镇大云乡仁德村少公组,2003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龙海辉犯盗窃罪一案,于2004年4月29日作出(2004)南刑初字第5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龙海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1、2003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龙海辉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竹冠新区南排1号,进入屋内楼梯底,用自制T字形工具撬锁,将失主梁某某放于该处的粤Y-0F270红色男装125C速卡迪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60元)盗走,盗后将赃物销售给他人,破案后未能缴回赃物。
2、同年9月18日傍晚,被告人龙海辉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园东南路西后巷8号,以同样方法将失主郑某某放于住宅区楼下的粤Y-W1066红色男装本田125C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0元)盗走,盗后将赃物销售给他人,破案后未能缴回赃物。
3、同年9月19日中午,被告人龙海辉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荔景楼二楼停车场,以同样方法将失主邓某某放于该处的粤Y-L4302白色女装珠峰125C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50元)盗走,盗后将赃物销售给他人,破案后未能缴回赃物。
4、同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龙海辉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豪美南区25巷1号,以同样方法将失主黄某某放于后门门口的桂R-W5651红色女装洛嘉125C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75元)盗走,盗后将赃物销售给他人,破案后未能缴回赃物。
5、同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龙海辉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龙腹西区11巷6号,以同样方法将失主何某某放于门口的粤Y-Q4390红色女装豪迈125C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40元)盗走,盗后将赃物销售给他人,破案后未能缴回赃物。
6、同年9月下旬至10月上旬某日,被告人龙海辉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体育路荔景楼下,以同样方法将失主杨某某放于走廊边的粤Y-Q4037红色女装珠峰125C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40元)盗走,盗后将赃物销售给他人,破案后缴回赃物发还失主。
7、同年9月30日晚,被告人龙海辉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蛇龙村蛇龙牌坊,以同样方法将失主黄某某放于该处的粤Y-D2714红色男装本田125C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元)盗走,盗后将赃物销售给他人,破案后未能缴回赃物。
8、同年10月1日晚,被告人龙海辉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黄合新区10号3楼,以同样方法将失主蒙某放于楼下一横巷内的粤Y-H8593红色本田125C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元)盗走,盗后将赃物销售给他人,破案后未能缴回赃物。
9、同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龙海辉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园东南路A10座,以同样方法将失主郑某某放在楼梯下的粤Y-9B444白色女装华摩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50元)盗走,盗后将赃物销售给他人,破案后未能缴回赃物。
10、同年10月7日傍晚,被告人龙海辉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黄合花园4座,以同样方法将失主胡某放在2楼储物室的粤X-4P755红色男装洪都125C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48元)盗走,盗后将赃物销售给他人,破案后缴回赃物发还失主。
11、同年10月9日晚,被告人龙海辉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江步村江新四路12号,以同样方法将失主马某某放在楼梯底的粤E-2A235红色男装速卡迪125C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40元)盗走,盗后将赃物销售给他人,破案后未能缴回赃物。
12、同年10月10日傍晚,被告人龙海辉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繁荣七路9号,以同样方法将失主王某某放在门口的粤Y-K8277红色女装豪迈125C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0元)盗走,盗后将赃物销售给他人,破案后未能缴回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