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2)刑复字第19号
被告人陈新,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开远市人,大专文化,原系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九龙坡支行杨家坪分理处会计,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文化四村5栋5号。2001年3月12日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陈新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01年9月6日以(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新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陈新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0日以(2001)渝高法刑终字第4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经审判委员会第1257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5年5月22日至7月17日,被告人陈新利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支行杨家坪分理处(以下简称杨家坪分理处)票据交换会计,直接处理客户各种往来票据,管理284科目资金的职务便利,采用扣押客户往来进帐单,以自制的虚假进帐单予以替换的手段,先后16次挪用客户资金人民币100万余元进入由其控制的重庆新元物资公司(以下简称新元公司)帐户,将其中99.7万元划入其在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重庆营业部开立的帐户,用于炒股牟利。同年7月,陈新两次从其股票帐户上划款人民币100万余元,归还了挪用的公款。
1996年4月至2000年4月,被告人陈新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上述手段,先后将284科目的客户资金人民币743万余元,挪入到新元公司帐户,而后又分别转入其在银河证券公司、光大证券公司大坪营业部、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杨家坪营业部开立的股票资金帐户,用于炒股牟利。1996年6月至1998年12月,陈新先后4次从股票帐户划款人民币268万余元归还了部分挪用的资金,尚有人民币475万余元不能归还。
2000年5月8日、10日,被告人陈新利用经管中国工商银行九龙坡支行解报资金的921科目的职务便利,在杨家坪分理处帐上虚增解报资金人民币475万余元,填平了284科目上的资金缺口人民币475万余元。
2000年5月25日、30日,被告人陈新利用职务便利,在921科目正常解报单上二次虚增解报杨家坪分理处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尔后填制虚假进帐单,分三次将2000万元转入其在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杨家坪营业部开设的股票资金帐户(以下简称申银万国股票帐户),用于炒股牟利。
2000年6月1日至9月19日,被告人陈新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同样手段,四次虚增解报921科目资金人民币1524万余元,转入重庆勇为商贸公司在杨家坪分理处的帐户,从中提取现金13万元,用于给前妻购买商品房,其余1511万元转入由其控制的重庆科源高科技开发公司交通银行大坪支行帐户(以下简称科源公司帐户)。尔后,将其中800万元转入其申银万国股票帐户,用于炒股牟利。
2000年12月,被告人陈新害怕罪行败露,准备逃跑。12月15日,从科源公司帐户上划款人民币300万元到其太平洋卡上;12月28日,从其申银万国股票帐户上转款人民币300万元到科源公司帐户上。尔后,陆续从其太平洋卡上提取现金199.8万元,从科源公司帐户上提取现金150万元,另从科源公司帐户上开出二张总金额为人民币400万元的银行汇票,解汇期为一个月。2001年1月2日,陈新得知杨家坪分理处已发现921科目上的4000万元资金缺口,并开始调查,即携带现金279.8万元和20万元的银行存折、4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及太平洋卡等逃往成都租房躲藏,后又潜回重庆取走了其所有的股市凭证、各公司帐户凭证等资料。2001年2月22日,陈新将已超过解汇期的400万元银行汇票,邮寄给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反贪局。2001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在成都深浪网吧将陈新抓获。案发后,追缴了剩余的赃款和大量股票,总价值人民币35182871.1元,尚有人民币4817128.9元未能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