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路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参军,冒名陈向阳,男,1984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
被告人孙兴涛,男,1978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曾犯抢劫罪于1998年11月26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2月28日刑满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07年8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07)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参军、孙兴涛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参军、孙兴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8月29日中午,被告人陈参军、孙兴涛驾驶摩托车到路桥区峰江街道西山村83号丁仙娥门口。被告人陈参军提议并进入丁家窃得废旧紫铜回收料92斤(价值人民币2576元),被告人孙兴涛开车在门外接应。当被告人陈参军把铜料搬至门外时,被失主发现。二被告人弃赃逃跑途中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参军、孙兴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丁仙娥的陈述;证人张文贵、潘新正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前科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参军、孙兴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参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孙兴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但其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又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参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孙兴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参军、孙兴涛的刑期均自2007年8月29日起至2008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桂良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