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刑初字第252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玲玲,女,1979年12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大专文化,北京市海淀区八维计算机培训学校出纳,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站前委1组。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06年4月21日被羁押,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玲玲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玲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玲玲于2004年8月至11月间,利用担任北京市海淀区八维计算机培训学校出纳的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上交的方式,侵占该校学生朱东宁、张郢及胡俊丽交纳的学费共计人民币41720元。被告人李玲玲于2006年4月21日被民警抓获。赃款未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材料、书证材料、证人任修华、孟翔峰、郭兮韧、张郢、朱东宁、胡俊丽证言、北京市海淀区八维计算机培训学校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玲玲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玲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1日起至2008年4月20日止)。
二、继续向被告人李玲玲追缴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四万一千七百二十元,发还北京市海淀区八维计算机培训学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陆 阳
书 记 员 许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