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易志敏妨害公务一案

2011年09月16日03:2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被告人易志敏妨害公务一案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志敏,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攸县新市镇文普村新屋组27号。2005年8月15日因犯招摇撞骗罪、寻衅滋事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7月29日被减刑释放。2008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0日(2008年10月16日至2008年10月26日),同年10月27日被监视居住,2009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刑诉[20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志敏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慧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志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16日,被告人易志敏以暴力方法,阻碍攸县公安局酒埠江交警三中队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司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易志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易志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作了供认,但辩称,公安执法人员先对其进行了殴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6日,攸县公安局酒埠江交警三中队民警廖雪梅、易三湘身着警察制服,与酒埠江派出所、酒埠江交管站的工作人员,在酒埠江镇派出所门口公路上,进行摩托车整治工作。上午9时许,被告人易志敏骑一辆无牌照摩托车经过,被民警易三湘、郭卫等人拦住接受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被告人易志敏行驶证已过期且未交养路费等费用,因此依法作出暂扣摩托车待查的决定。但被告人易志敏不予配合,强行阻止两执法民警依法扣车,并与两位民警发生争执。民警廖雪梅发现情况后,上前劝解易志敏到派出所值班室进行教育,但被告人易志敏再次阻止执法民警扣车,民警廖雪梅对其进行劝阻,易志敏趁机往廖左上臂咬了一口。经法医鉴定,廖雪梅的伤情系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廖雪梅的陈述、被告人易志敏的供述、证人易新传、易卓军、刘胜国、黄新发等人的证言、法医学鉴定书、现场、伤情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身份资料等证据证明,且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志敏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志敏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志敏提出“公安执法人员先对其进行了殴打”的辩解,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志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彭运林
人民陪审员 朱文凯
人民陪审员 汤学寅

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南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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